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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 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 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再次,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 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存在下 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律变化、融 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投资源共享,但是,无法控 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 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 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投资,投资源共享者不能将其划 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的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源共享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 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如 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 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 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例如,某企业2007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 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 额比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 2008年和2009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 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 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 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 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再次,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 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存在下 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 1 )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 2 )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律变化、融 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投资源共享,但是,无法控 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 3 )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 4 )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 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 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投资,投资源共享者不能将其划 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的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源共享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 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到期的最初意图。如 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 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 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例如,某企业 2007 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 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 额比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 2008 年和 2009 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 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 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 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 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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