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序言:全球史研究的新路径 7: 产生的思想必须放在全球史的视野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释。 什么是经典的文明等级标准? 欧美人塑造的文明等级含有一套由低到高的排列标准,这套标准将 世界各地的人群分别归为savage“野蛮的”、barbarian“蒙昧/不开化的”、 half-civilized“半开化的”、civilized“文明/服化的”以及enlightened“明 达的”(今译“启蒙”)五个等级,除此之外,还有三级之分(野蛮、蒙昧、 文明)和四级之分(野蛮、蒙昧、半开化、文明)。无论五级、四级还是三 级,这套文明等级的标准起初并不严格,不过,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和变化, 它慢慢地趋向稳定,及至19世纪初,形成了一套经典化的论述,被编入 国际法原理,被写进政治地理教科书,被嵌入欧洲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 不平等条约,最后形成欧美国家认识世界的基础。 文野之分一近代对文明与野蛮的区分一是国际法的思想基础,这 一点是我们理解现代世界秩序的关键之一。换句话说,不了解文明等级的 标准何时产生,为什么产生,我们就不可能真正懂得为什么在欧洲会出现 一个国际法,而这个国际法自始至终都与统治世界有关。我为本书撰写的 文章,旨在把国际法的思想脉络整理清楚,清理的重点不是针对法理本身, 而是为了充分剖析现代国际法的地缘政治,特别是前面说到的那个双重结 构的地缘政治的出现和生长。因此,文章虽然也涉及国际法通常所面对的 那些领土争端和国家主权问题,比如野蛮人的“无主荒地”问题,或者半 文明国家被迫接受“领土割让”的条款等,但我集中探讨的是,现代世界 秩序的道义是如何伴随着国际法原理的发明而得以呈现,依此争得人心, 并取得全球共识的。比如,欧洲文明国家占有“野蛮人”土地的合法性在 哪里?为什么国际法允许文明国家对“半开化”国家实行治外法权,而不 允许文明国家之间实行治外法权?这里的义理是什么?它如何自圆其说, 以至于就连被征服者都感到心悦诚服?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