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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 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 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 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 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 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 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 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 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 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 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 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 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 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 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 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 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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