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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可能无止境的收集信息,是选择垫断、封闭的知识生产,还是通过开放的、不断交流的途径获取知 识,这就涉及到司法知识的竞争机制引入问题。 实践中,司法知识的竞争现象不胜枚举,比如,上下级法官之间的视角差异、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对 同一案件的认识差异、司法与传媒的导向差异、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理念差异、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律 规范的规定差异、特殊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观点差异、民间组织与司法机关的规则差别等等。事实上, 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司法竞技主义、上下级法院各自推出司法制度的职能竞争等,都是司法知识的竞争在运 作机制中的具体表征。 然而,如果我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就会发现还存在许多司法知识的竟争问题有待研究,例如,最高 法院对司法解释的垄断,是否会造成最高法院与少数利益集团直接合作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权力精 英”的寡头现象;处理公共事件中的地方法院,处于地方行政机构、大众民意、各种传媒和当事人的中心, 如何才能斡旋和化解矛盾纠纷:乡土社会的“长老”与乡村法官在特定场城中享有基本平行的权力,在纠 纷处理中如何进行角色协调等。显然,针对当下中国阶层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结构格局,正是这种司 法知识的竞争性研究,更加能够使我们在冲突、对比和选择中关注于从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中考察如何体 现特殊正义,如何从消解社会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的视角出发,寻求更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策。 四、案例指导运作机制研究 从严格意义上,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被提出了,直到 本世纪正式列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二五”纲要。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贡献,就是摒弃了司法者作为立法 者规范意思传真机的前见,改变原来那种期待法律规范越来越复杂和细化的大陆法系传统,开始从方法论 上关注司法者的能动作用,如对先例的比附和区分技术等。但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 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阶层分化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各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许多问题 并不总是非此即彼,过渡性和模糊性成为一个动态的现实。这决定了案例指导研究不能仅从方法论上承载 法律适用本身的一般解释,还应从司法运作机制的进路形成这样一种经验式研究,即在对于大量橐件进行 对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筛进出符合一定主题要求的类型策件,用以表达司法者对各个阶层和特 殊利益群体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并听取和接受不同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对“司法特殊正义”的评议和要 求,终而成为司法者制定某种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资料。长期以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始终未有制度 化的归宿,甚至人们对案例指导制度本身颇有微词,与案例指导制度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观照和回应有着紧 密关联。就像一切均制度化并非社会进步一样,在某些领城非制度化的机制运作经验比制度化可能更有“规 范”的意义。 四、推动司法社会化的机制突破-一一一方法论的突破(利益衡量理论) 一、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策名: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秉情: 1999年10月,原告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 66 性,不可能无止境的收集信息,是选择垄断、封闭的知识生产,还是通过开放的、不断交流的途径获取知 识,这就涉及到司法知识的竞争机制引入问题。 实践中,司法知识的竞争现象不胜枚举,比如,上下级法官之间的视角差异、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对 同一案件的认识差异、司法与传媒的导向差异、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理念差异、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律 规范的规定差异、特殊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观点差异、民间组织与司法机关的规则差别等等。事实上, 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司法竞技主义、上下级法院各自推出司法制度的职能竞争等,都是司法知识的竞争在运 作机制中的具体表征。 然而,如果我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就会发现还存在许多司法知识的竞争问题有待研究,例如,最高 法院对司法解释的垄断,是否会造成最高法院与少数利益集团直接合作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权力精 英”的寡头现象;处理公共事件中的地方法院,处于地方行政机构、大众民意、各种传媒和当事人的中心, 如何才能斡旋和化解矛盾纠纷;乡土社会的“长老”与乡村法官在特定场域中享有基本平行的权力,在纠 纷处理中如何进行角色协调等。显然,针对当下中国阶层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结构格局,正是这种司 法知识的竞争性研究,更加能够使我们在冲突、对比和选择中关注于从动态的司法运作机制中考察如何体 现特殊正义,如何从消解社会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的视角出发,寻求更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四、案例指导运作机制研究 从严格意义上,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被提出了,直到 本世纪正式列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二五”纲要。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贡献,就是摒弃了司法者作为立法 者规范意思传真机的前见,改变原来那种期待法律规范越来越复杂和细化的大陆法系传统,开始从方法论 上关注司法者的能动作用,如对先例的比附和区分技术等。但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 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阶层分化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各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许多问题 并不总是非此即彼,过渡性和模糊性成为一个动态的现实。这决定了案例指导研究不能仅从方法论上承载 法律适用本身的一般解释,还应从司法运作机制的进路形成这样一种经验式研究,即在对于大量案件进行 对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筛选出符合一定主题要求的类型案件,用以表达司法者对各个阶层和特 殊利益群体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并听取和接受不同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对“司法特殊正义”的评议和要 求,终而成为司法者制定某种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资料。长期以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始终未有制度 化的归宿,甚至人们对案例指导制度本身颇有微词,与案例指导制度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观照和回应有着紧 密关联。就像一切均制度化并非社会进步一样,在某些领域非制度化的机制运作经验比制度化可能更有“规 范”的意义。四、推动司法社会化的机制突破----方法论的突破(利益衡量理论) 一、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案名: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1999 年 10 月,原告李萍、龚念夫妇带着 8 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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