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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理念的转向 ■均码正义。就是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正义供给模式”。司法机关依此 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 ■均码正义的困境。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有时是简 陋的正义,而是必须将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把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这样,每一项制度或机制甚 至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有改进的余地。 ■特殊正义的提出。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在某种 程度上已颠覆了那种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的“非黑即白”的二分式简单思维,把“司法特殊正义”作为 高质量公平正义的体现。 (1)比如,近年来推出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旨在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特殊司法需求,对于追 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 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乾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2)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求“司法特殊主义”的转向,开始逐步扩展到更为精细、更为广泛的层 面,例如,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特殊规则,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等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重新公平 分配,保险合同案件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直到出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平衡与民间规范”之类的重点课题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反 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开始关注对于特殊对象给予“个性化关照”的转向。 二、司法多边主义研究 “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概念,根据美国学者约翰·鲁杰的权威阐释,“它是指根据普遍 的行为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形式”。它的基点有两个:一是不可分割性,指所有 国家从总体上权衡国际交往的利弊得失,而非双边的逐个评估:二是扩散的互惠性,就是成员国总是预期, 它们所达成的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在总体上给它们带来大致相等的收益。实际上,这一概念也可以用 来对当前阶层分化后的司法运作机制,如何更高质量地实现特殊正义加以研究。 比如: ()依据多边主义的不可分割性,不能通过农民工阶层收入可能优越于滞留于乡村社会的传统农业 劳动者这种简单的双边比较,就认定这一阶层不会存在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恰恰相反,从总体的多边 主义视角来看,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正在类似于城乡分剖、制度歧视等体制的问题中不断积累。 所以,司法运作机制就必须把消解这种不公正感放在整个社会的框架内进行利弊权衡。 (2)正是如此,司法多边主义才具有了扩散的互意性,人们意识到司法制度并非想像中那样作为某 种特殊利益集团的维护者,从而预期选择正常司法途径而不是选择暴力、滋事或群访,能够为他们带来相 对公平正义的收益。与此相关,司法多边主义也为诉讼调解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热点问题的讨论 提供了另一蹊径,亦即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不就事论事地受约束于个橐事实和规则造用的本身,而是从更 为宽泛的社会整体角度,把提社会冲突发生进而引发诉讼的决定性因素,消解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对 剥夺感和不公正感,彻底地解决矛盾和纠纷。 三、司法知识竞争研究 法院在作出合理的决策过程中,一般是在各种可选方策中作有意识的选择。可由于资源和时间的稀缺5 一、司法理念的转向 ■ 均码正义。就是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正义供给模式”。司法机关依此 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 ■ 均码正义的困境。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有时是简 陋的正义,而是必须将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把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这样,每一项制度或机制甚 至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有改进的余地。 ■ 特殊正义的提出。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在某种 程度上已颠覆了那种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的“非黑即白”的二分式简单思维,把“司法特殊正义”作为 高质量公平正义的体现。 (1)比如,近年来推出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旨在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特殊司法需求,对于追 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 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2)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求 “司法特殊主义”的转向,开始逐步扩展到更为精细、更为广泛的层 面,例如,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特殊规则,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等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重新公平 分配,保险合同案件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直到出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平衡与民间规范”之类的重点课题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反 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开始关注对于特殊对象给予“个性化关照”的转向。 二、司法多边主义研究 “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概念,根据美国学者约翰·鲁杰的权威阐释,“它是指根据普遍 的行为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形式”。它的基点有两个:一是不可分割性,指所有 国家从总体上权衡国际交往的利弊得失,而非双边的逐个评估;二是扩散的互惠性,就是成员国总是预期, 它们所达成的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在总体上给它们带来大致相等的收益。实际上,这一概念也可以用 来对当前阶层分化后的司法运作机制,如何更高质量地实现特殊正义加以研究。 比如: (1) 依据多边主义的不可分割性,不能通过农民工阶层收入可能优越于滞留于乡村社会的传统农业 劳动者这种简单的双边比较,就认定这一阶层不会存在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恰恰相反,从总体的多边 主义视角来看,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正在类似于城乡分割、制度歧视等体制的问题中不断积累。 所以,司法运作机制就必须把消解这种不公正感放在整个社会的框架内进行利弊权衡。 (2)正是如此,司法多边主义才具有了扩散的互惠性,人们意识到司法制度并非想像中那样作为某 种特殊利益集团的维护者,从而预期选择正常司法途径而不是选择暴力、滋事或群访,能够为他们带来相 对公平正义的收益。与此相关,司法多边主义也为诉讼调解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热点问题的讨论 提供了另一蹊径,亦即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不就事论事地受约束于个案事实和规则适用的本身,而是从更 为宽泛的社会整体角度,把握社会冲突发生进而引发诉讼的决定性因素,消解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对 剥夺感和不公正感,彻底地解决矛盾和纠纷。 三、司法知识竞争研究 法院在作出合理的决策过程中,一般是在各种可选方案中作有意识的选择。可由于资源和时间的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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