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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的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中国证监会对其申报 材料的要求。 H会计师事务所在知情的情况下,由D和Q二位注册会计师为大庆联谊公司上市出具了内容 虚假的审计意见书 大庆联谊股票骗取上市资格后,于1997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9年 年报中,大庆联谊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未抵销,虚增利润 798.13万元:加工产品増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796.88万元:为大 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1058.60万元:大庆联谊的费 用未计人当年损益,虚增利润54.26万元,97年年报虚增利润共计2848.89万元(97年年 报利润总额为10424.02万元)。同时,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人四个 项目,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公司四个募股资金项目投入情况良好”,实际上,募集资 金未按招股说明披露的投向使用,其中有25700万元转入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作流动 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承销商W证券公司,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投资于 其他项目,为其提供年审的H会计师事务所的F、Q二位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大庆联谊股票上市后,在价位公开、明知获利的情况下,大庆联谊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向中央 国家机关、黑龙江省及大庆市有关部门个别干部大肆外送股票和溢价款,同时利用外送股票 溢价款之机,联谊公司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大肆进行贪污、受贿、侵占和行贿。1988年4 月,中国证监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将大量内部职工股票外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贪 污、行贿、受贿等问题,这一情况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计署和中国证监会随即组成联合调査组对大庆联谊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中央、国家机关、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大庆市共有76个部门和单位的179人违反规定自己 购买或帮助他人购买大庆联谊职工股票共计94.15万股,股票溢价款总额达1094万余元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对涉案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出了应有的惩处,其中,中国证监会对提 供审计的H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如下:对H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5万元, 并罚款6万元:撤销D和Q二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业务资格:对在1997年审计报告上签字 的H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F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案例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 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按 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在我国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 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比如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税局的一张 400 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 4400 余万元,以满足中国证监会对其申报 材料的要求。 H 会计师事务所在知情的情况下,由 D 和 Q 二位注册会计师为大庆联谊公司上市出具了内容 虚假的审计意见书。 大庆联谊股票骗取上市资格后,于 1997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 97 年 年报中,大庆联谊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未抵销,虚增利润 798.13 万元;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 796.88 万元;为大 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 1058.60 万元;大庆联谊的费 用未计人当年损益,虚增利润 54.26 万元,97 年年报虚增利润共计 2848.89 万元(97 年年 报利润总额为 10424.02 万元)。同时,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人四个 项目,在 1997 年年报中亦称:“公司四个募股资金项目投入情况良好”,实际上,募集资 金未按招股说明披露的投向使用,其中有 25700 万元转入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作流动 资金,5000 万元违规拆借给承销商 W 证券公司,6000 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投资于 其他项目,为其提供年审的 H 会计师事务所的 F、Q 二位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大庆联谊股票上市后,在价位公开、明知获利的情况下,大庆联谊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向中央、 国家机关、黑龙江省及大庆市有关部门个别干部大肆外送股票和溢价款,同时利用外送股票 溢价款之机,联谊公司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大肆进行贪污、受贿、侵占和行贿。1988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将大量内部职工股票外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贪 污、行贿、受贿等问题,这一情况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计署和中国证监会随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大庆联谊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中央、国家机关、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大庆市共有 76 个部门和单位的 179 人违反规定自己 购买或帮助他人购买大庆联谊职工股票共计 94.15 万股,股票溢价款总额达 1094 万余元。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对涉案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出了应有的惩处,其中,中国证监会对提 供审计的 H 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如下:对 H 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5 万元, 并罚款 6 万元;撤销 D 和 Q 二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业务资格;对在 1997 年审计报告上签字 的 H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F 处以警告并罚款 3 万元。 二、案例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 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按 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在我国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 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比如: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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