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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 务必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 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 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员的资格证书。”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师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 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 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 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 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 格 此外,《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刑法》及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 券法〉等均有具体条款的规定 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事实主要在二个方面:一是大庆联谊股票在发行上 市时,H会计师事务所及二位注册会计师在“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审计意见书,为大 庆联谊的欺诈上市铺平了道路:二是H会计师事务所二位注册会师对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 审计时,未能发现其虚增利润2848.89万元以及挪用募集资金的违法事实,属重大过失 因此,中国证监会依据其违规事实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分 别对H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追究行政责任,处以H会计师事务所警告处分,没收 非法所得并罚款,对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撤销证券业务资格以及警告并罚款的处 专题拓展1:我国政府审计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的政府审计属于行政模式。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 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我国在建立政府审计制度的初期,采取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模式,这与我国 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是相适应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政府审计制度时,作为以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一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关 注关系国家大政方针的战略性问题和积极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对政府部门履行公共受托经 济责任的情况则无暇顾及,较少涉足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衡。此外,当时我国的政府部门 普遍缺乏内部控制并且尚未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因此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构的政府,此时 不仅要制定国家整体规划、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还要对政府各部门履行其各自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当时我国的政府审计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而非 对政府的外部独立审计,即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 务必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 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 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员的资格证书。”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师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 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 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 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 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 格。” 此外,《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刑法》及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法〉等均有具体条款的规定。 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事实主要在二个方面:一是大庆联谊股票在发行上 市时,H 会计师事务所及二位注册会计师在“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审计意见书,为大 庆联谊的欺诈上市铺平了道路;二是 H 会计师事务所二位注册会师对大庆联谊 1997 年年报 审计时,未能发现其虚增利润 2848.89 万元以及挪用募集资金的违法事实,属重大过失。 因此,中国证监会依据其违规事实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分 别对 H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追究行政责任,处以 H 会计师事务所警告处分,没收 非法所得并罚款,对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撤销证券业务资格以及警告并罚款的处 罚。 专题拓展 1: 我国政府审计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的政府审计属于行政模式。我国 1982 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 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我国在建立政府审计制度的初期,采取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模式,这与我国 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是相适应的。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建立政府审计制度时,作为以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关 注关系国家大政方针的战略性问题和积极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对政府部门履行公共受托经 济责任的情况则无暇顾及,较少涉足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衡。此外,当时我国的政府部门 普遍缺乏内部控制并且尚未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因此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构的政府,此时 不仅要制定国家整体规划、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还要对政府各部门履行其各自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当时我国的政府审计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而非 对政府的外部独立审计,即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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