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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停止支付的通知,又称作“止付通知”或“禁止支付命令”,指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 的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法律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 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 付人停止支付。理论上法院发布止付通知的要件包括:(1)止付通知仅限于不记名票据,其 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2)必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发布:(3) 发布止付通知应当以公示催告为前提条件,法院未受理公示催告的,不得发布止付通知:(4) 止付通知应当记载公示催告的理由。 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是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一项保全性的措施,目的在于保证 以后作出的除权判决能够得到顺利的执行,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止付通知还 具有协助执行的性质,支付人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拒不执行止付通知的,支 付人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包括程序法上的后果和实体法上的后果。根据《民诉法意见》 第236条的规定,程序上的后果是,对拒不执行止付通知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103条的规定,以妨害诉讼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强制措施:实体法上的后果是,在除权判 决生效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应注明应当停止支付的票据的名称、票面金额及必要的 事实、停止支付的原因和期间等。支付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 结为止。 由于停止支付会给真正的权利人带来权利限制,因此有必要设立撤销程序,即公示催告 程序中如因利害关系人申报了权利,经法院审查成立的,或其他原因而没有作出除权判决而 终结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撤销止付通知。此外,为了防止票据非法持有人转嫁责任,规避法 律,《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三、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公示催告的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开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报 权利的告示。公告的目的是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保障利害关系人对票据的 合法权益免受除权判决的影响,同时也告知社会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某一票据已 经进入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 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等情况。申请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等。(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公告期间 较短,是因为考虑到票据富于流通性,而且现代社会交通和信息发达,利害关系人获悉公示 催告事由的机会增多,为保障交易安全及确保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使其权利状态早日确定, 因此不宜设置较长的权利申报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二、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停止支付的通知,又称作“止付通知”或“禁止支付命令”,指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 的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法律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 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 付人停止支付。理论上法院发布止付通知的要件包括:(1)止付通知仅限于不记名票据,其 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2)必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发布;(3) 发布止付通知应当以公示催告为前提条件,法院未受理公示催告的,不得发布止付通知;(4) 止付通知应当记载公示催告的理由。 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是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一项保全性的措施,目的在于保证 以后作出的除权判决能够得到顺利的执行,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止付通知还 具有协助执行的性质,支付人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拒不执行止付通知的,支 付人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包括程序法上的后果和实体法上的后果。根据《民诉法意见》 第 236 条的规定,程序上的后果是,对拒不执行止付通知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2 条、103 条的规定,以妨害诉讼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强制措施;实体法上的后果是,在除权判 决生效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应注明应当停止支付的票据的名称、票面金额及必要的 事实、停止支付的原因和期间等。支付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 结为止。 由于停止支付会给真正的权利人带来权利限制,因此有必要设立撤销程序,即公示催告 程序中如因利害关系人申报了权利,经法院审查成立的,或其他原因而没有作出除权判决而 终结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撤销止付通知。此外,为了防止票据非法持有人转嫁责任,规避法 律,《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三、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公示催告的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开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报 权利的告示。公告的目的是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保障利害关系人对票据的 合法权益免受除权判决的影响,同时也告知社会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某一票据已 经进入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发出公告。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 22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 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等情况。申请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等。(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 60 日。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公告期间 较短,是因为考虑到票据富于流通性,而且现代社会交通和信息发达,利害关系人获悉公示 催告事由的机会增多,为保障交易安全及确保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使其权利状态早日确定, 因此不宜设置较长的权利申报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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