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权利的法律后果。在公告中,人民法院必须明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必须明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不申报权利,将导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 为保证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知晓公告的内容,《民诉法意见》 第229条规定: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法 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及法院的处理 (一)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向法院 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如果人民法院 依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那么利害关系人所持票据并享有的票据权利就会丧失,申请 人将获得票据的权利。因此,在人民法院确认票据无效前,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表 示异议、主张权利是十分必要的。理论上讲,利害关系人须针对权利或请求权提出申报,其 向法院表明自己是权利人即可,而不必为举证或释明。34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 意见》的规定,申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持有申请人认为已被盗窃、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 据是联系在一起的。利害关系人持有票据应享有票据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人民法院应公告催促其申报权利,以免除权判决作出后使其丧失了票据权利。对丧失的票据 承担义务的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等均不是利害关系人。 2.必须向发出公告的法院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只能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院而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更不能 仅向申请人申报权利,否则不具有法律意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 院出示票据并说明申报的请求和理由。 3.应在公示催告期限内或除权判决前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 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但不得少于60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 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 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 效力。 (二)法院对申报权利的处理:出示和察看票据 如有票据持有人申报权利,则必须要出示票据。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在指定期 间内察看票据。如果申请人察看票据后认为该票据是真实的(即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同 一个票据),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同时,法院应当撤销止付通知。《民诉法意见》第231条 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 345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下),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919页。权利的法律后果。在公告中,人民法院必须明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必须明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不申报权利,将导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 为保证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知晓公告的内容,《民诉法意见》 第 229 条规定: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法 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及法院的处理 (一)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向法院 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如果人民法院 依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那么利害关系人所持票据并享有的票据权利就会丧失,申请 人将获得票据的权利。因此,在人民法院确认票据无效前,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表 示异议、主张权利是十分必要的。理论上讲,利害关系人须针对权利或请求权提出申报,其 向法院表明自己是权利人即可,而不必为举证或释明。345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 意见》的规定,申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持有申请人认为已被盗窃、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 据是联系在一起的。利害关系人持有票据应享有票据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人民法院应公告催促其申报权利,以免除权判决作出后使其丧失了票据权利。对丧失的票据 承担义务的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等均不是利害关系人。 2. 必须向发出公告的法院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只能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院而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更不能 仅向申请人申报权利,否则不具有法律意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发出公告的人民法 院出示票据并说明申报的请求和理由。 3. 应在公示催告期限内或除权判决前申报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进行。《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规定,人 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但不得少于 60 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 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 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 效力。 (二)法院对申报权利的处理:出示和察看票据 如有票据持有人申报权利,则必须要出示票据。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在指定期 间内察看票据。如果申请人察看票据后认为该票据是真实的(即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同 一个票据),则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同时,法院应当撤销止付通知。《民诉法意见》第231条 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                                                               345 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下),台湾三民书局 2006 年版,第 919 页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