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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方法。这种模式认为,处罚一些无辜者,抵得上社会为防止市民免受掠夺性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只 要这些错误并不阻碍惩治犯罪,市民就可以忍受。犯罪控制模式强调有效地处理案件,所以它又被称为“装 配线司法”,每个案件就像是一条装配线上的产品。根据犯罪控制模式,如果法院被认为纵容罪犯,或不 能有效地镇压犯罪,则构成对刑事法院最大的威胁。 比如, 追求犯罪率、控辩力量失衡、律师会见难 “严打” 政法委协调 案件内请和批复制度 法军警化、 网络检索的管制与“翻墙”监控。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分野 帕克的两大模式,刻画了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分野: 1,实体公正,就是从结果上判断法律的实施合理与否。一般而言,法律思维如果是强调实体公正优 先,那么,程序只是意图获得理想中结果的工具和手段,亦即结果公正就是目的本身。当手段与目的发生 冲突时,目的优先是合理的。换句话说,程序作为实体公正的附随物, 是可以忍痛放弃的东西。 流混罪、严打运动与“实体公正”实体本位主义在中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这在中国1979年旧刑法中的流氓罪的实 施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该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 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该规定在1983 年“严打”中变成刑罚可上升处以死刑、内容急剧扩大化的“口袋罪”。严打为了追求实体公正,“从重从快”成为法律实 施的基调,程序则被置于次要的位置。以流氓罪为例,实体意义上的“从重”,表现为有些今天看来纯粹是生活作风的问题, 当年可能被科罪量刑,比如,西安的家庭舞会组织者马燕秦被枪决,电影演员迟志强因涉及两性交游不慎被判四年:程序意 义上的“从快”,突出的是政法委牵头公安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地方高级法院被授权核准死刑等,甚至出现过不少从立案到 处决只需要很短时间的案例。直至1997年,新刑法修订取消了流氓罪。 (2)程序公正,就是强调法律实施的过程本身的独立价值,不附属于实体公正。法律思维如果主张 程序公正优先,则表明它不能仅仅为了结果的实体公正而被牺牲。事实上,现代程序理念尤其反对把与程 序有关的价值还原为社会固有的道德规范、国家的实质性平衡和游移不定的群众舆论对结果的主观评价, 更加拒绝把实质正义置于程序正义之上。正是那种打着实质正义的旗号、占领了所谓道德高地的意识形态 语言编码最容易导致人们发言能力的非对称化。这样的特定价值观一旦获得超越于程序性要件的话语霸 权,势必使整个公共性话语空间逐步变得一锤定音、雅雀无声。可以说,法律程序在法律发展史中占有极 为重要的位置,甚至国外有些法学家认为程序法比实体法产生得更早。 当然,有了法律程序不等于就有了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 此中包含着价值问题。 因此,今天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指法律的正当程 序。 张向阳诉南大拒投学位秉的程序正当意义1989年,原告张向阳取得南京农业大学学士学位。1993年,又参加南京大 学的法律本科自考,之后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科目包括合同法、企业法、学位英语。原告的两门法律专业考试合格,但考虑 自己有南农学位,就未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南京大学遂以原告缺考英语为由,拒绝授予学位。万不得已,原告取得毕业证书 后又参加了学位英语考试,但南大以该成绩并非在学校期间取得,仍旧拒绝授予学位。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南京大学规定参加英语考试,不具备英语免试条件。故以重考成绩申请学位,依据不足,判决 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1)学位是行政机关领发的学业荣誉。原告虽自认完成学业,符合学位 申诗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一定能取得学位,而是还要借助于南大的积极承认,南京大学可以拒绝投予学位。(2)南的一种方法。这种模式认为,处罚一些无辜者,抵得上社会为防止市民免受掠夺性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只 要这些错误并不阻碍惩治犯罪,市民就可以忍受。犯罪控制模式强调有效地处理案件,所以它又被称为“装 配线司法”,每个案件就像是一条装配线上的产品。根据犯罪控制模式,如果法院被认为纵容罪犯,或不 能有效地镇压犯罪,则构成对刑事法院最大的威胁。 比如,追求犯罪率、控辩力量失衡、律师会见难、“严打”、政法委协调、案件内请和批复制度、司 法军警化、网络检索的管制与“翻墙”监控。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分野 帕克的两大模式,刻画了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分野: 1. 实体公正,就是从结果上判断法律的实施合理与否。一般而言,法律思维如果是强调实体公正优 先,那么,程序只是意图获得理想中结果的工具和手段,亦即结果公正就是目的本身。当手段与目的发生 冲突时,目的优先是合理的。换句话说,程序作为实体公正的附随物,是可以忍痛放弃的东西。 流氓罪、严打运动与“实体公正” 实体本位主义在中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这在中国 1979 年旧刑法中的流氓罪的实 施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该法第 160 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 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该规定在 1983 年“严打”中变成刑罚可上升处以死刑、内容急剧扩大化的“口袋罪”。严打为了追求实体公正,“从重从快”成为法律实 施的基调,程序则被置于次要的位置。以流氓罪为例,实体意义上的“从重”,表现为有些今天看来纯粹是生活作风的问题, 当年可能被科罪量刑,比如,西安的家庭舞会组织者马燕秦被枪决,电影演员迟志强因涉及两性交游不慎被判四年;程序意 义上的“从快”,突出的是政法委牵头公安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地方高级法院被授权核准死刑等,甚至出现过不少从立案到 处决只需要很短时间的案例。直至 1997 年,新刑法修订取消了流氓罪。 (2)程序公正,就是强调法律实施的过程本身的独立价值,不附属于实体公正。法律思维如果主张 程序公正优先,则表明它不能仅仅为了结果的实体公正而被牺牲。事实上,现代程序理念尤其反对把与程 序有关的价值还原为社会固有的道德规范、国家的实质性平衡和游移不定的群众舆论对结果的主观评价, 更加拒绝把实质正义置于程序正义之上。正是那种打着实质正义的旗号、占领了所谓道德高地的意识形态 语言编码最容易导致人们发言能力的非对称化。这样的特定价值观一旦获得超越于程序性要件的话语霸 权,势必使整个公共性话语空间逐步变得一锤定音、雅雀无声。可以说,法律程序在法律发展史中占有极 为重要的位置,甚至国外有些法学家认为程序法比实体法产生得更早。 当然,有了法律程序不等于就有了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此中包含着价值问题。 因此,今天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指法律的正当程 序。 张向阳诉南大拒授学位案的程序正当意义 1989 年,原告张向阳取得南京农业大学学士学位。1993 年,又参加南京大 学的法律本科自考,之后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科目包括合同法、企业法、学位英语。原告的两门法律专业考试合格,但考虑 自己有南农学位,就未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南京大学遂以原告缺考英语为由,拒绝授予学位。万不得已,原告取得毕业证书 后又参加了学位英语考试,但南大以该成绩并非在学校期间取得,仍旧拒绝授予学位。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南京大学规定参加英语考试,不具备英语免试条件。故以重考成绩申请学位,依据不足,判决 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1)学位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学业荣誉。原告虽自认完成学业,符合学位 申请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一定能取得学位,而是还要借助于南大的积极承认,南京大学可以拒绝授予学位。(2)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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