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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通知诉讼辅佐人,所以他们可以通过其诉讼辅佐人而了解案件情况。预审法官也 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果预审法官泄露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即使其泄露的事实已经 为人所知,仍然属于实施了一种轻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正是由于预审过程的秘 密性,决定了初级预审不对席进行。 小贴士: 参考文献书中的页码是标在文中引文出处标识号的后边,不是放在文后,可以参看本 文标红地方,期刊的页码是该篇文章的在期刊中的起止码,不仅仅是引用的那一页 参考文献: [冂][日]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口授,郑言笔述,蒋士宜编纂,陈颐点校.检察制度[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姚伦.预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 [3]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冂]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 [8]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23-26 [9]陈卫东,石献智.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一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J].山东公安专科学 校学报,2003,(5):18-23 [10]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一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xx8 都要通知诉讼辅佐人,所以他们可以通过其诉讼辅佐人而了解案件情况。预审法官也 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果预审法官泄露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即使其泄露的事实已经 为人所知,仍然属于实施了一种轻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正是由于预审过程的秘 密性,决定了初级预审不对席进行[5]544-546。 小贴士: 参考文献书中的页码是标在文中引文出处标识号的后边,不是放在文后,可以参看本 文标红地方,期刊的页码是该篇文章的在期刊中的起止码,不仅仅是引用的那一页。 参考文献: [1][日]冈田朝太郞,松冈义正,等口授,郑言笔述,蒋士宜编纂,陈颐点校.检察制度[M]. 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姚伦.预审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 [3]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7]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 [8]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23-26. [9]陈卫东,石献智.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J].山东公安专科学 校学报,2003,(5):18-23. [10]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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