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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法律”之前,法国对重罪案件需要进行二级预审,即对预审法官预审后的重罪 案件,由第二级预审法庭(上诉法院预审庭)作进一步审查。这里应注意的是,我们 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只有上诉法院预审庭的审查才是起诉审查,或者说只有上诉 法院预审庭才承担起诉审査的职责,而预审法官的职责只是侦査。笔者认为,虽然法 国2000年6月15日之前的法律规定了二级预审制,但是,一方面,这是只针对重罪 案件,对需要预审的轻罪和违警罪案件,其起诉审查职责显然是由预审法官承担的; 另一方面,即便是二级预审,同样不能否定初级预审的起诉审查功能,因为二级预审 只不过是在初级预审对起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为慎重起见,再进行的一次审查,这 样的审查显然无法改变初级预审的起诉审查本质。2000年6月15日,法国颁布第2000 一516号“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之后,取消了第二级预审法 庭对重罪案件进行二级预审的职责,由此可以进一步说明初级预审承担的就是起诉审 查职能。 从法国预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看,法国的初级预审原来也是实行合议制的。1808 年拿破仑制定《重罪审理法典》时,规定的初级预审由轻罪法院评议庭负责。该庭由 3名法官组成,在这3名法官中,有1名为预审法官。该预审法官负责预审,即负责 审査检察官提交的案件调査结论。他审査之后,再将案件提交评议庭表决,以决定是 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如果评议庭的法官们认为该案应提交法院审判,便将案件移 交检察长,后者负责起草正式的起诉书。评议庭的设立本来是为了加强对检察官起诉 的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实际上仅成为一种形式。因为评议庭的表决是1票同意即可 通过,3票反对方可驳回。换言之,在评议庭的3名法官中,只要有1人同意起诉, 该案即可送交检察长;只有当3名法官都认为该案不应起诉时,该案才可以不移送检 察长。由于每一个提交评议庭表决的案件都经那名负责预审的法官审查同意了,所以 实际上每个案件在表决时都至少有1名法官同意。加之评议庭另两名法官是在轻罪法 院履行职责的,而在预审过程中又已经管辖过同一案件,按照职权分开的原则,他们 不得再在审判法庭担任审判职务。这就有可能妨碍那些规模较小的法院的刑事法院的 正常运作。在这种情况下,1856年7月17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撤销了 形同虚设的轻罪法院评议庭,而将审判前审査案件的权力完全赋予了预审法官。按照 该法律的规定,预审法官应对检察官提交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査。这种审查不应局限在 检察官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预审法官也可以自己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然后 决定是否将该案交付审判,1m。由此可见,初级预审的重要职能就是进行 起诉审查,或者说,初级预审就是起诉审查程序 但是,法国的初级预审作为起诉审查程序,却不具有对席性质,相反,其过程是 秘密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l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侦査和预审程 序一律秘密进行,并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切参与上述程序的人员,均应依 照刑法典第226条和第226条μ所规定的条件,保守职业秘密,违者按上述两条处 刑。”由此可见,预审程序是秘密进行的。公众不得涉入预审程序,证人也只能了解 各自提供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和民事当事人也不参与预审程序。但是,由于案卷随时7 权利的法律”之前,法国对重罪案件需要进行二级预审,即对预审法官预审后的重罪 案件,由第二级预审法庭(上诉法院预审庭)作进一步审查。这里应注意的是,我们 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只有上诉法院预审庭的审查才是起诉审查,或者说只有上诉 法院预审庭才承担起诉审查的职责,而预审法官的职责只是侦查。笔者认为,虽然法 国 2000 年 6 月 15 日之前的法律规定了二级预审制,但是,一方面,这是只针对重罪 案件,对需要预审的轻罪和违警罪案件,其起诉审查职责显然是由预审法官承担的; 另一方面,即便是二级预审,同样不能否定初级预审的起诉审查功能,因为二级预审 只不过是在初级预审对起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为慎重起见,再进行的一次审查,这 样的审查显然无法改变初级预审的起诉审查本质。2000 年 6 月 15 日,法国颁布第 2000 —516 号“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之后,取消了第二级预审法 庭对重罪案件进行二级预审的职责,由此可以进一步说明初级预审承担的就是起诉审 查职能。 从法国预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看,法国的初级预审原来也是实行合议制的。1808 年拿破仑制定《重罪审理法典》时,规定的初级预审由轻罪法院评议庭负责。该庭由 3 名法官组成,在这 3 名法官中,有 1 名为预审法官。该预审法官负责预审,即负责 审查检察官提交的案件调查结论。他审查之后,再将案件提交评议庭表决,以决定是 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如果评议庭的法官们认为该案应提交法院审判,便将案件移 交检察长,后者负责起草正式的起诉书。评议庭的设立本来是为了加强对检察官起诉 的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实际上仅成为一种形式。因为评议庭的表决是 1 票同意即可 通过,3 票反对方可驳回。换言之,在评议庭的 3 名法官中,只要有 1 人同意起诉, 该案即可送交检察长;只有当 3 名法官都认为该案不应起诉时,该案才可以不移送检 察长。由于每一个提交评议庭表决的案件都经那名负责预审的法官审查同意了,所以 实际上每个案件在表决时都至少有 1 名法官同意。加之评议庭另两名法官是在轻罪法 院履行职责的,而在预审过程中又已经管辖过同一案件,按照职权分开的原则,他们 不得再在审判法庭担任审判职务。这就有可能妨碍那些规模较小的法院的刑事法院的 正常运作。在这种情况下,1856 年 7 月 17 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撤销了 形同虚设的轻罪法院评议庭,而将审判前审查案件的权力完全赋予了预审法官。按照 该法律的规定,预审法官应对检察官提交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应局限在 检察官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预审法官也可以自己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然后 决定是否将该案交付审判[5]673-674,[6]173-174。由此可见,初级预审的重要职能就是进行 起诉审查,或者说,初级预审就是起诉审查程序。 但是,法国的初级预审作为起诉审查程序,却不具有对席性质,相反,其过程是 秘密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1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侦查和预审程 序一律秘密进行,并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切参与上述程序的人员,均应依 照刑法典第 226 条 13和第 226 条 14所规定的条件,保守职业秘密,违者按上述两条处 刑。”由此可见,预审程序是秘密进行的。公众不得涉入预审程序,证人也只能了解 各自提供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和民事当事人也不参与预审程序。但是,由于案卷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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