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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流通范围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流通物:流通主体的范围,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 区分意义:超越流通范围,流通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种类物、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类化、以同类物所替代 种类物:可以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方式类化的物 特定物:1、固有的特定物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 区分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流通范围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流通物:流通主体的范围,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 区分意义:超越流通范围,流通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种类物、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类化、以同类物所替代 种类物:可以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方式类化的物 特定物:1、固有的特定物 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 区分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2、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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