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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四)可分物、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区分意义: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因使用而改变物的形态、价值 区分意义:消耗物:1、使用=处分2、占有+所有 非消耗物: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区分标准:物的构成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物集合而成的物 区分意义:“一个物”的标准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可分物、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区分意义: 可 分 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因使用而改变物的形态、价值 区分意义: 消 耗 物: 非消耗物: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1、使用=处分 2、占有+所有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区分标准:物的构成 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物集合而成的物 区分意义:“一个物”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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