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是由于全民族信教和宗教首领执掌政教大权这一因素,导致西藏丧失了适应不断 变化的环境和形势的能力”。(注4) 一三大领主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旧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 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约占人口5%的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 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占西藏人口90%左右的“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 支差役的人)、“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 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另有约5%的“朗生”是世代奴隶,被当成“会说话的 工具”。据17世纪清朝初年统计,当时西藏约有耕地300万克,其中30,9% 为封建地方政府占有,29.6%为贵族占有,39.5%为寺院和上层僧侣占 有。此后,三大领主垄断生产资料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据统计,民主改革前, 十四世达赖喇嘛家族在西藏占有27座庄园、30个牧场,拥有农牧奴6000 多人。每年在农奴身上榨取的青稞33000多克(1克相当于14公斤),酥 油2500多克,藏银200多万两,牛羊300头,氆氇175卷。1959 年,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手上有黄金16万两,白银9500万两,珠宝玉器2 万多件,有各种绸缎、珍贵裘皮衣服1万多件,其中价值数万元的镶有珍珠宝石 的斗篷100多件。 一三大领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旧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 主的庄园土地上,不得檀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农奴世世代代依附领主,被束 缚在庄园的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种地的,一律得种差地,并支乌拉差役。 农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被收回牲畜、农具、差地,沦落为奴隶。农奴主占有 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 赠送、抵债和交换。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 贡地区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成,每个农奴的价钱是60两藏银(15两藏银约 合一块银元),另外,他还把400名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银(1 品约合50两藏银)债。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正如当时的 民谚所说:“生命虽由父母所生,身体却为官家占有。纵有生命和身体,却没有 做主的权利。”农奴的婚姻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不同领主的农奴婚嫁要缴纳“赎 身费”。农奴生小孩要到领主那里缴纳出生税,登记入册,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 注定了终身为农奴的命运。 一森严的等级制度。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 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规定:“人分 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 高低而定”。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 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的代理人: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 和奴隶。《法典》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 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 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仅为草绳一根。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的 《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报告》记载: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 十四世达赖喇嘛身边做事。当十四世达赖喇嘛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 走,并命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是下等下级人,不能在政府里 做事,不能和其他等级家庭通婚。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藏学家谭·戈伦夫在《现代是由于全民族信教和宗教首领执掌政教大权这一因素,导致西藏丧失了适应不断 变化的环境和形势的能力”。(注4) ––三大领主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旧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 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约占人口5%的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 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占西藏人口90%左右的“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 支差役的人)、“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 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另有约5%的“朗生”是世代奴隶,被当成“会说话的 工具”。据17世纪清朝初年统计,当时西藏约有耕地300万克,其中30.9% 为封建地方政府占有,29.6%为贵族占有,39.5%为寺院和上层僧侣占 有。此后,三大领主垄断生产资料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据统计,民主改革前, 十四世达赖喇嘛家族在西藏占有27座庄园、30个牧场,拥有农牧奴6000 多人。每年在农奴身上榨取的青稞33000多克(1克相当于14公斤),酥 油2500多克,藏银200多万两,牛羊300头,氆氇175卷。1959 年,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手上有黄金16万两,白银9500万两,珠宝玉器2 万多件,有各种绸缎、珍贵裘皮衣服1万多件,其中价值数万元的镶有珍珠宝石 的斗篷100多件。 ––三大领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旧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 主的庄园土地上,不得擅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农奴世世代代依附领主,被束 缚在庄园的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种地的,一律得种差地,并支乌拉差役。 农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被收回牲畜、农具、差地,沦落为奴隶。农奴主占有 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 赠送、抵债和交换。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 贡地区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成,每个农奴的价钱是60两藏银(15两藏银约 合一块银元),另外,他还把400名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银(1 品约合50两藏银)债。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正如当时的 民谚所说:“生命虽由父母所生,身体却为官家占有。纵有生命和身体,却没有 做主的权利。”农奴的婚姻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不同领主的农奴婚嫁要缴纳“赎 身费”。农奴生小孩要到领主那里缴纳出生税,登记入册,农奴的子女一出生就 注定了终身为农奴的命运。 ––森严的等级制度。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 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规定:“人分 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三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 高低而定”。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 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的代理人;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 和奴隶。《法典》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 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 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仅为草绳一根。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的 《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报告》记载: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 十四世达赖喇嘛身边做事。当十四世达赖喇嘛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 走,并命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是下等下级人,不能在政府里 做事,不能和其他等级家庭通婚。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藏学家谭·戈伦夫在《现代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