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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统治下,前两种经济法学派,都因不合其观念而受到批判和整肃。唯有“现 代经济法理论学派”因出世较晚而幸免,并在苏联70、80年代大行其道,后传 入我国,颇受我国党和国家某些领导人和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欢迎。 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对后来的社 会主义国家都有很大影响,有的如同一辙。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由苏联一手扶持建立的,所以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等 方方面面都照搬苏联模式。经济法亦然,只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略有改革, 但亦未脱苏联模式的窠白。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诸国中,经济法领域方面成绩较为显著的,要算前捷克斯 洛伐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 前捷克斯洛伐克建立初期就把经济法作为国家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国民经 济的重要手段。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需要,陆续颁布一系列 经济法律、法令、法规和决议等等,并自成体系。按照其法律体系,社会组织和 公民在劳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公民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关系由民 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对社 会主义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由经济 法调整。为了完善经济法,还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此乃世界 范围内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这是一部内容十分丰富的法典。它有 12篇,计40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关系原则、经济法定义、国家领导经 济活动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种类、管理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 性质和法律地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行为,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合作社经济 组织的活动,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注册登记,经济债通则,基本建设和 国外工业整体建设中的经济债。社会主义组织同其他合作形式的经济债,结算和 信贷等。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问世后,人们褒贬不一,但不管怎样评论,至少 说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改革的一种手段。 前东德对经济立法亦十分注重并根据需要,先后颁布过若干经济法规。1975 年6月,东德在颁布法典时就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在其民法 典中只规定“民法调整公民与企业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14 思想统治下,前两种经济法学派,都因不合其观念而受到批判和整肃。唯有“现 代经济法理论学派”因出世较晚而幸免,并在苏联 70、80 年代大行其道,后传 入我国,颇受我国党和国家某些领导人和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欢迎。 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对后来的社 会主义国家都有很大影响,有的如同一辙。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由苏联一手扶持建立的,所以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等 方方面面都照搬苏联模式。经济法亦然,只是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略有改革, 但亦未脱苏联模式的窠臼。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诸国中,经济法领域方面成绩较为显著的,要算前捷克斯 洛伐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 前捷克斯洛伐克建立初期就把经济法作为国家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国民经 济的重要手段。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需要,陆续颁布一系列 经济法律、法令、法规和决议等等,并自成体系。按照其法律体系,社会组织和 公民在劳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公民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关系由民 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对社 会主义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由经济 法调整。为了完善经济法,还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此乃世界 范围内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这是一部内容十分丰富的法典。它有 12 篇,计 400 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关系原则、经济法定义、国家领导经 济活动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种类、管理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 性质和法律地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行为,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合作社经济 组织的活动,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注册登记,经济债通则,基本建设和 国外工业整体建设中的经济债。社会主义组织同其他合作形式的经济债,结算和 信贷等。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问世后,人们褒贬不一,但不管怎样评论,至少 说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改革的一种手段。 前东德对经济立法亦十分注重并根据需要,先后颁布过若干经济法规。1975 年 6 月,东德在颁布法典时就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在其民法 典中只规定“民法调整公民与企业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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