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部分水利工程的等级划分指标进行了调整: (6)对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规定。 6.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1.0.5、1.0.6、1.0.11条和1.0.7条第1款、1.0.8条第2 款,取消了1.0.12条第1、2、3款: 7.补充了对防洪保护区的人口、经济指标统计时间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8.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9.在“城市”和“乡村”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经济当量人口”指标: 10.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 专线的防洪标准: 11.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2.在“动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节: 13.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和移动通信基站的防洪标准: 14.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水利水电 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 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 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通信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5)对部分水利工程的等级划分指标进行了调整; (6)对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规定。 6.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 1.0.5、1.0.6、1.0.11 条和 1.0.7 条第 1 款、1.0.8 条第 2 款,取消了 1.0.12 条第 1、2、3 款; 7.补充了对防洪保护区的人口、经济指标统计时间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8.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9.在“城市”和“乡村”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经济当量人口”指标; 10.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 专线的防洪标准; 11.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2.在“动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节; 13.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和移动通信基站的防洪标准; 14.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水利水电 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 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 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通信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六铺炕北小街 2-1 号,邮政编码:100120),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