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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都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指定。期日指定后,在期日开始前,如遇重大原 因,可以另行指定新的期日。期日的变更也应由法院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便他 们按时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期日指定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指定的期日不能出庭进行诉讼行为,是 期日的耽误,期日耽误有正当理由的,可向法院申请顺延,另定新期日。239对法院期日变更 的决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无权申请复议。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概述 (一)概念与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在诉讼中以一定的方式把诉讼文书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或特定 事项交付除法院以外的诉讼主体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送达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 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 式和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它在诸多程序环节发挥作用,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联系起来, 如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乃至执行程序等,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 出独特的价值。 送达制度的意义:首先,送达是受送达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保障手段,送达制度使受送达 人可以了解与诉讼有关的信息,决定权利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方式,而且送达行为有时所 产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也构成了当事人与其他受送达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其次, 送达是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体现,送达使受送达人有获知有关诉讼事项与参与诉讼的充分机 会,是程序公开、公正的重要内容,有效的诉讼告知对于所要作出的裁判的正确性的意义是 众所周知的:240第三,送达也是诉讼成本分担的调节器,对于诉讼效率有重要影响。24总之, 送达具有通知、程序保障与法律效果多元的价值和功能。242 (二)送达的特征 1.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法院以一定的方式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除有 特别规定外,都实行职权送达主义,由法院书记官依职权为之。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 239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耽误期间和期日的效果。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耽误期间的效果分为一般效 果和特别效果。(1)一般效果,也称为失权效果,指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耽误期日或期间,则该期日或期 间内应为的诉讼行为,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耽误期间的当事人以后即不得再行实施此项诉讼行为:而且, 他还要承担耽误诉讼行为所生的费用,即使耽误期间的当事人胜诉,法院也可以判决他承担其因延滞而生 的费用。(2)特别效果,是指当事人因耽误期间或期日而发生失权效果以外的效果。参见陈计男:《民事诉 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08页。 20[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粹》,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发、张力:(民事审前准各,人民法院出版社205年 242受送达的权利在德国、西班牙和美国得到了宪法层次上的认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从法定听审权(《基 本法》第103条第1款)中得出法院负有义务让法院诉讼所直接涉及的人员知悉有人已经提起诉讼,至少 当法院诉讼所直接涉及的人员并且对需要告知的人员范围了然于胸的时候需要这样做。美国最高法院将未 进行诉讼告知视为侵犯了正当程序的权利。参见[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粹》, 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期日都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指定。期日指定后,在期日开始前,如遇重大原 因,可以另行指定新的期日。期日的变更也应由法院通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便他 们按时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期日指定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指定的期日不能出庭进行诉讼行为,是 期日的耽误,期日耽误有正当理由的,可向法院申请顺延,另定新期日。239对法院期日变更 的决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无权申请复议。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概述 (一)概念与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在诉讼中以一定的方式把诉讼文书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或特定 事项交付除法院以外的诉讼主体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送达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 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 式和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它在诸多程序环节发挥作用,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联系起来, 如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乃至执行程序等,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 出独特的价值。 送达制度的意义:首先,送达是受送达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保障手段,送达制度使受送达 人可以了解与诉讼有关的信息,决定权利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方式,而且送达行为有时所 产生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也构成了当事人与其他受送达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其次, 送达是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体现,送达使受送达人有获知有关诉讼事项与参与诉讼的充分机 会,是程序公开、公正的重要内容,有效的诉讼告知对于所要作出的裁判的正确性的意义是 众所周知的;240第三,送达也是诉讼成本分担的调节器,对于诉讼效率有重要影响。241总之, 送达具有通知、程序保障与法律效果多元的价值和功能。242 (二)送达的特征 1.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法院以一定的方式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除有 特别规定外,都实行职权送达主义,由法院书记官依职权为之。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                                                               239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耽误期间和期日的效果。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耽误期间的效果分为一般效 果和特别效果。(1)一般效果,也称为失权效果,指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耽误期日或期间,则该期日或期 间内应为的诉讼行为,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耽误期间的当事人以后即不得再行实施此项诉讼行为;而且, 他还要承担耽误诉讼行为所生的费用,即使耽误期间的当事人胜诉,法院也可以判决他承担其因延滞而生 的费用。(2)特别效果,是指当事人因耽误期间或期日而发生失权效果以外的效果。参见陈计男:《民事诉 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 2006 年版,第 308 页。 240 [德] 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粹》,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6 页。 241 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6 页。 242 受送达的权利在德国、西班牙和美国得到了宪法层次上的认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从法定听审权(《基 本法》第 103 条第 1 款)中得出法院负有义务让法院诉讼所直接涉及的人员知悉有人已经提起诉讼,至少 当法院诉讼所直接涉及的人员并且对需要告知的人员范围了然于胸的时候需要这样做。美国最高法院将未 进行诉讼告知视为侵犯了正当程序的权利。参见[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粹》, 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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