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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进行了回应和司法解释。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姻生活和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却对司法解释的规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中,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认 定感到担忧,出现“男人窃喜、女人抓狂”的局面。这 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规定,婚 反映了女性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对自身财产权益和切 后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 身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的一种共同感知。现实语境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下,无论婚姻中还是社会中,由于大多数女性处于 一方的个人财产,同解释(二)的规定似相矛盾。第十 弱势地位,在司法解释男女平等和同等保护的原则 条规定“按揭房”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婚前一方签订 下,对女性产生一种更加深刻的性别危机。 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二、司法解释的性别盲视 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 三个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权上的平等立场,和 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大量的性别中立法律政策一样,其背后的假设是:对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 全体公民有益的法律或政策,必然会对包括妇女在 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 内的所有人都有益。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性别中立 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实际是“性别盲视”的表现,即对广泛存在的社会性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别不平等缺乏认识。在本文看来,司法解释的“性别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盲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进行补偿。通过司法解释,将混入家庭共同财产 1.忽视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 中的个人财产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逐步分离出来, 虽然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是对 从司法解释的发展趋势看,在家庭财产边界可能存 于仍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来说,婚姻法的司法解 在模糊的地方,都作出有利于个人财产的认定。 释显然不利于农村女性的权益保护。就目前农村的 第三,夫妻财产突出均等分割和平等保护的原 现实情况而言,随夫居的习俗在农村相对普遍存在, 则 “女随男”的婚姻格局仍未改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 三个司法解释将物权法及相关财产法的原理引 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经营 入婚烟财产,按照物权法定和登记主义的原则划分 权。随夫居的格局中,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陪嫁 夫妻财产,并以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夫妻财产的交易 等生活用品,而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 安全。这些财产法的有关法律原则无疑保证了法律 不动产归属,就让很多农村己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 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也便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在 家房产的分享权。比如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及第十 解决夫妻财产的纷争上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因此,在 一条有关房产所有权的解释,一旦离婚,房产作为不 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上,三个司法解释贯彻的基本 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 立场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分割, 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些动产本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保护,从“不分你我”的家 身多是生活消费品。按照这种司法解释,显然对农村 庭财产转变为“不是你的就是我的”二分模式。 女性是不公平的,离婚的结果就是妇女净身出户,将 不可否认,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个人财产隐没 其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进一步固化农村 于家庭共同财产之中而个人缺乏独立人格的局面, 女性的不利处境。司法解释对农村女性的不利处境 在家庭领域也举起私权神圣的大旗。对于司法解释 的无视,主要是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缺乏农 出台后民众不同的声音,在他们看来,是基于对女性 村女性的声音。在三个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最高法 在婚烟关系中的依赖和从属地位的过时观念。新解 院都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体现司法解 释试图削弱通过婚姻获取财产利益的激励,鼓励女 释民主化。但是网络征求民意,必须看到广大农村地 性在物质和精神上走向独立。然而均等分割和平等 区的家庭成员很少上网,农村广大女性的生活状态 保护这样一种理想假设和中立性的司法解释,在婚 和现实诉求也不会反映在网络中。因此,在某种意义 36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归属进行了回应和司法解释。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中,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认 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规定,婚 后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同解释(二)的规定似相矛盾。第十 条规定“按揭房”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婚前一方签订 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 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 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 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一方进行补偿。通过司法解释,将混入家庭共同财产 中的个人财产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逐步分离出来, 从司法解释的发展趋势看,在家庭财产边界可能存 在模糊的地方,都作出有利于个人财产的认定。 第三,夫妻财产突出均等分割和平等保护的原 则 三个司法解释将物权法及相关财产法的原理引 入婚姻财产,按照物权法定和登记主义的原则划分 夫妻财产,并以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夫妻财产的交易 安全。这些财产法的有关法律原则无疑保证了法律 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也便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在 解决夫妻财产的纷争上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因此,在 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上,三个司法解释贯彻的基本 立场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分割,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保护,从“不分你我”的家 庭财产转变为“不是你的就是我的”二分模式。 不可否认,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个人财产隐没 于家庭共同财产之中而个人缺乏独立人格的局面, 在家庭领域也举起私权神圣的大旗。对于司法解释 出台后民众不同的声音,在他们看来,是基于对女性 在婚姻关系中的依赖和从属地位的过时观念。新解 释试图削弱通过婚姻获取财产利益的激励,鼓励女 性在物质和精神上走向独立。然而均等分割和平等 保护这样一种理想假设和中立性的司法解释,在婚 姻生活和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却对司法解释的规 定感到担忧,出现“男人窃喜、女人抓狂”的局面。这 反映了女性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对自身财产权益和切 身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的一种共同感知。现实语境 下,无论婚姻中还是社会中,由于 大多数女性处于 弱势地位,在司法解释男女平等和同等保护的原则 下,对女性产生一种更加深刻的性别危机。 二、司法解释的性别盲视 三个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权上的平等立场,和 大量的性别中立法律政策一样,其背后的假设是:对 全体公民有益的法律或政策,必然会对包括妇女在 内的所有人都有益。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性别中立 实际是“性别盲视”的表现,即对广泛存在的社会性 别不平等缺乏认识。在本文看来,司法解释的“性别 盲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忽视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 虽然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是对 于仍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来说,婚姻法的司法解 释显然不利于农村女性的权益保护。就目前农村的 现实情况而言,随夫居的习俗在农村相对普遍存在, “女随男”的婚姻格局仍未改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 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经营 权。随夫居的格局中,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陪嫁 等生活用品,而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 不动产归属,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 家房产的分享权。比如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及第十 一条有关房产所有权的解释,一旦离婚,房产作为不 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 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些动产本 身多是生活消费品。按照这种司法解释,显然对农村 女性是不公平的,离婚的结果就是妇女净身出户,将 其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进一步固化农村 女性的不利处境。司法解释对农村女性的不利处境 的无视,主要是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缺乏农 村女性的声音。在三个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最高法 院都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体现司法解 释民主化。但是网络征求民意,必须看到广大农村地 区的家庭成员很少上网,农村广大女性的生活状态 和现实诉求也不会反映在网络中。因此,在某种意义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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