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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婚姻法司法解释成为一个关乎“城市化的、白领 社会资源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注定了女性在就 的、富人的、男人的”司法解释,忽视了农村广大女性 业市场上竞争力不如男性,经济收入不如男性。司法 的不利处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更好地保护农村 解释在形式上遵循男女平权和同等保护的原则,背 女性的合法权益。 后同样忽视了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看似 2.忽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 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将处于弱势和收入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 能力低的女性向男性拉齐,但是在促进男女平等参 成的生活单位叫做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 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方面并没有作出 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 贡献。特别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同等保护,更有利于社 物。2两性分工的形态是“男主外,女主内”,问题 会竞争能力、机会以及经济能力较强的男性,从而更 在于,男性可以通过工资所得来衡量其价值和贡献, 进一步固化女性的依附地位,把时间、精力更多地投 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确不能转换成一种客观的市 入到相夫教子的家庭照顾中。 场价值来衡量。从理论上讲,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 由于缺乏社会性别的视角,司法解释忽视了女 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 性在社会结构和家庭中的弱势地位,严格的、形式上 品价值之一部分。219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女性的家 的平等并不能产生男女两性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 务劳动这一无形资产往往被忽略。女性投入家庭劳 正。有关财产权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打破了人们对婚 动的时间、精力比男性多,而在实际的财产分割中却 姻家庭的原始预期,出现房本“加名热”、女性买房的 忽略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这也是司法等相关 增多、丈母娘推高房价的一些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 公共政策对女性社会性别盲视的表现。司法解释关 了女性的财产危机,从根本上讲是女性人格尊严的 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均等原则,表面上看是性别中立 危机。从婚姻家庭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释将市场逻辑 的,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投资企业、房屋的离婚分 引入婚姻家庭法中,在法律的天平上从家庭稳定向 割的处理方式不利于弱势的一方。其中一个主要原 个人自由的倾斜,表面的公平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经 因是,均等分割原则未对大多由妇女承担的家务劳 济能力较强的男方,进一步动摇家庭稳定的共同财 动做任何评价和考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 产制度,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2 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而且要适用于夫妻 三、司法政策:社会性别主流化 共同财产分割中,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协助另一 “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主张将性别意识纳入决 方工作以及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作为分割 策主流,在制定法律、政策、方案、项目等过程中,体 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的因素。家庭中承认女性劳动 现性别意识,对两性的权利做出公正、合理的界定, 的平等价值,消除家务劳动的社会偏见,鼓励男性也 在具体实施这些政策过程中贯彻社会性别意识,保 加入从事家务劳动的行列,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 证在实践中实现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求 才会趋于平等,反映到社会劳动分工的组织结构,女 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 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加,才会改变男权统治的 经济环境等,注意法律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男女两 格局。 性的不同影响,从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给女性带来 3.忽视女性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 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来 当女性把大部分时间、精力投入到家庭照顾而 消除男女两性的不平等。从性别视角审视公共 不能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女性社会参与 政策,对公共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提升政策的性 的机会就比男性要小得多,从而进一步弱化女性在 别意识,实现性别公正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 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从社会现实来看,男权文化占主 和现实意义。I) 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 在司法解释中体现的男女平等以及财产均等分 象使得社会角色中的强势一方仍然是男性,女性在 割和保护,字里行间没有明显地构成对女性的歧视, 37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上,婚姻法司法解释成为一个关乎“城市化的、白领 的、富人的、男人的”司法解释,忽视了农村广大女性 的不利处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更好地保护农村 女性的合法权益。 2.忽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 成的生活单位叫做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 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 物。[2](P217)两性分工的形态是“男主外,女主内”,问题 在于,男性可以通过工资所得来衡量其价值和贡献, 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确不能转换成一种客观的市 场价值来衡量。从理论上讲,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 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 品价值之一部分。[3](P219)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女性的家 务劳动这一无形资产往往被忽略。女性投入家庭劳 动的时间、精力比男性多,而在实际的财产分割中却 忽略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这也是司法等相关 公共政策对女性社会性别盲视的表现。司法解释关 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均等原则,表面上看是性别中立 的,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投资企业、房屋的离婚分 割的处理方式不利于弱势的一方。其中一个主要原 因是,均等分割原则未对大多由妇女承担的家务劳 动做任何评价和考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 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而且要适用于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中,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协助另一 方工作以及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作为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的因素。家庭中承认女性劳动 的平等价值,消除家务劳动的社会偏见,鼓励男性也 加入从事家务劳动的行列,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 才会趋于平等,反映到社会劳动分工的组织结构,女 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加,才会改变男权统治的 格局。 3.忽视女性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 当女性把大部分时间、精力投入到家庭照顾而 不能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女性社会参与 的机会就比男性要小得多,从而进一步弱化女性在 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从社会现实来看,男权文化占主 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 象使得社会角色中的强势一方仍然是男性,女性在 社会资源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注定了女性在就 业市场上竞争力不如男性,经济收入不如男性。司法 解释在形式上遵循男女平权和同等保护的原则,背 后同样忽视了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看似 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将处于弱势和收入 能力低的女性向男性拉齐,但是在促进男女平等参 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方面并没有作出 贡献。特别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同等保护,更有利于社 会竞争能力、机会以及经济能力较强的男性,从而更 进一步固化女性的依附地位,把时间、精力更多地投 入到相夫教子的家庭照顾中。 由于缺乏社会性别的视角,司法解释忽视了女 性在社会结构和家庭中的弱势地位,严格的、形式上 的平等并不能产生男女两性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 正。有关财产权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打破了人们对婚 姻家庭的原始预期,出现房本“加名热”、女性买房的 增多、丈母娘推高房价的一些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女性的财产危机,从根本上讲是女性人格尊严的 危机。从婚姻家庭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释将市场逻辑 引入婚姻家庭法中,在法律的天平上从家庭稳定向 个人自由的倾斜,表面的公平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经 济能力较强的男方,进一步动摇家庭稳定的共同财 产制度,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4](P25) 三、司法政策:社会性别主流化 “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主张将性别意识纳入决 策主流,在制定法律、政策、方案、项目等过程中,体 现性别意识,对两性的权利做出公正、合理的界定, 在具体实施这些政策过程中贯彻社会性别意识,保 证在实践中实现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求 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 经济环境等,注意法律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男女两 性的不同影响,从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给女性带来 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来 消除男女两性的不平等。[5](P90)从性别视角审视公共 政策,对公共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提升政策的性 别意识,实现性别公正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现实意义。[6](P115) 在司法解释中体现的男女平等以及财产均等分 割和保护,字里行间没有明显地构成对女性的歧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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