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本意是主张现代社会婚姻中男人和女人都一样。 女方提供嫁妆,共同组成家庭共同财产。房屋对于家 但正如前文所述,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司法 庭而言,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上的不动产,而且蕴含着 解释没有回应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差 家存在的意义,房屋中没有家庭的存在,便没有任何 异。夫妻财产权平等对待的法律制度,其实施的结果 目的和意义。中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 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 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其现实的社会国情基础。 护,相反会产生某些歧视女性或使女性处于不利地 三个司法解释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按 位的意外后果。因此,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司 照财产法公平分割的原理,过多适应市场规则来处 法政策要有社会性别的视角,在实践中对于婚烟法 理家庭财产问题,一些条款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缩 司法解释的运用,还需要结合婚姻法及女性权益的 小夫妻财产的范围,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重于家庭共 保护,正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结构中的差异地位,在 同财产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婚烟家庭法的特殊性, 具体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 让人们过多注重婚姻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功能,而忽 第一,整体及目的原则 略婚姻的人身关系和协作功能。家庭不仅是人口生 单从三个司法解释来看,其主要内容是对夫妻 产的单位,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财产权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财权的 如何处理婚烟关系,绝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 精致划分,根据理性计算和财产法的相关原则来区 系到对方、下一代、社会的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 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强调男女一视同仁,保障了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保护婚姻家庭 “只分你我”、各自独立的财产地位,将婚姻问题和纠 仍然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在婚烟家事审判中,司法必 纷变成简单的财产关系。婚姻归婚姻,财产归财产, 须保持必要的克制,不得随意创新,而应从一些经过 家庭不再是温情的港湾,而是冷冰冰的法律计算。但 考验并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启示,运用一种以传 是,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不要忘记,司 统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的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 法解释仅是对婚姻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所做的解释, 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o, 而不能脱离婚姻法整体的法律规则及原则,单独寻 第二,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求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包含 在司法解释中,公平分配处理夫妻个人财产和 在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则要通过司法解释及联系婚 共同财产,忽略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劣势地位,这 姻法的规定来整体理解和把握,不能只见树木,不见 样规定的结果自然和女性的现实生活实际差距较大 森林。既要考虑司法解释与财产权法则和交易法则 而引起女性的担忧。平等意味着相同的人同样的对 的一致性,也要考虑司法解释本身受婚姻法的整体 待。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即“禁止 制度框架约束。在具体司法审判中还应回到婚姻法 差别对待”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旨在承认和允许 中确立的价值体系中,按照婚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合理差别”,承认社会现实中具体个人的差异和不 则来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平等地位。弱者权利受保护应是实质平等正义观念 从司法目的来看,作为执法者的法院和法官,其 的必要组成部分。]中国婚烟法第二条第一、二款 职责就是将法律而不仅仅是司法解释适用于具体个 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案,实现法律的价值。婚姻法相关制度设计的主要功 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 能就是维护社会基本单元一家庭的稳定。贝克尔 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的研究表明,夫妻婚后财产制度影响两性对婚烟投 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项规定就 入的方式和程度,其设计的优劣关系到婚姻的质量 是对弱者保护的原则的体现。 和稳定性,关系到男女在婚姻中的收益。有效的夫妻 从司法实践看,法律确认的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婚后共同财产制有利于激发婚姻中的利他主义精神 并不意味着所有旨在追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法 (奉献精神。中国的婚姻习惯是男方提供房屋, 律措施都一定会有效保护弱势群体,需要对具体法 38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其本意是主张现代社会婚姻中男人和女人都一样。 但正如前文所述,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司法 解释没有回应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差 异。夫妻财产权平等对待的法律制度,其实施的结果 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 护,相反会产生某些歧视女性或使女性处于不利地 位的意外后果。因此,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司 法政策要有社会性别的视角,在实践中对于婚姻法 司法解释的运用,还需要结合婚姻法及女性权益的 保护,正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结构中的差异地位,在 具体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 第一,整体及目的原则 单从三个司法解释来看,其主要内容是对夫妻 财产权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财权的 精致划分,根据理性计算和财产法的相关原则来区 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强调男女一视同仁,保障了 “只分你我”、各自独立的财产地位,将婚姻问题和纠 纷变成简单的财产关系。婚姻归婚姻,财产归财产, 家庭不再是温情的港湾,而是冷冰冰的法律计算。但 是,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不要忘记,司 法解释仅是对婚姻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所做的解释, 而不能脱离婚姻法整体的法律规则及原则,单独寻 求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包含 在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则要通过司法解释及联系婚 姻法的规定来整体理解和把握,不能只见树木,不见 森林。既要考虑司法解释与财产权法则和交易法则 的一致性,也要考虑司法解释本身受婚姻法的整体 制度框架约束。在具体司法审判中还应回到婚姻法 中确立的价值体系中,按照婚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则来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从司法目的来看,作为执法者的法院和法官,其 职责就是将法律而不仅仅是司法解释适用于具体个 案,实现法律的价值。婚姻法相关制度设计的主要功 能就是维护社会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贝克尔 的研究表明,夫妻婚后财产制度影响两性对婚姻投 入的方式和程度,其设计的优劣关系到婚姻的质量 和稳定性,关系到男女在婚姻中的收益。有效的夫妻 婚后共同财产制有利于激发婚姻中的利他主义精神 (奉献精神)。[7](P325)中国的婚姻习惯是男方提供房屋, 女方提供嫁妆,共同组成家庭共同财产。房屋对于家 庭而言,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上的不动产,而且蕴含着 家存在的意义,房屋中没有家庭的存在,便没有任何 目的和意义。[8](P6)中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 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其现实的社会国情基础。 三个司法解释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按 照财产法公平分割的原理,过多适应市场规则来处 理家庭财产问题,一些条款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缩 小夫妻财产的范围,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重于家庭共 同财产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 让人们过多注重婚姻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功能,而忽 略婚姻的人身关系和协作功能。家庭不仅是人口生 产的单位, 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如何处理婚姻关系,绝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 系到对方、下一代、社会的利益的重要问题。[9]因此,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保护婚姻家庭 仍然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在婚姻家事审判中,司法必 须保持必要的克制,不得随意创新,而应从一些经过 考验并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启示,运用一种以传 统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的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 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10](P88) 第二,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在司法解释中,公平分配处理夫妻个人财产和 共同财产,忽略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劣势地位,这 样规定的结果自然和女性的现实生活实际差距较大 而引起女性的担忧。平等意味着相同的人同样的对 待。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即“禁止 差别对待”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旨在承认和允许 “合理差别”,承认社会现实中具体个人的差异和不 平等地位。弱者权利受保护应是实质平等正义观念 的必要组成部分。[11](P56)中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二款 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项规定就 是对弱者保护的原则的体现。 从司法实践看,法律确认的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并不意味着所有旨在追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法 律措施都一定会有效保护弱势群体,需要对具体法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