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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定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只有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人才可以获得持抢许可,其他人员均不能获得此项权利。一般许可 与特许反映了国家根据需要对不同事项其控制程序是不同的,通常而言,一般许可涉及多数人的 般性、基本性的权利和资格,而特许则涉及特定有限的对象特别的权利和资格。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 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其最具代表性的是专 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 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 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作补充说明的许可,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明确的范围、事项 时间等是独立许可的显著特点。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 许可。这种许可在申请、审批或使用时,均应将附加文件附在许可证后作补充说明,如商标许可证 书中还需附有商标的设计图样,否则,许可证将无法使用。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许可也称 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要作为的义务,他可自由放弃被许可 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 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 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种许可就是附义务的许可。 六、我国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条件、适用程序的不同,《行政许可法》第12条将我国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概括规定为六个方面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行政机 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性质上是确认具备行使既有权利的 条件,是行政许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许可事项,又被称为“普通许可”。这类许可主要适用于污染 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生态环境的保护;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社会信用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 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以及其 他涉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生产、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其他事 项。这类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 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这类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许可一般没 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许可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 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对这些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出让、转让 某种特定权利,是赋权的行政许可,又被称为“特许”。其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主要特征有: 相对人取得特许一般要支付一定费用:一般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都有自由裁量 权;申请人获得这类许可要承担相应的公益义务,并且不得擅自停止其从事的活动等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 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 的认定,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人员水平或者提高某 《具体行政行为》第85页《具体行政行为》 第85页 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定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只有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人才可以获得持抢许可,其他人员均不能获得此项权利。一般许可 与特许反映了国家根据需要对不同事项其控制程序是不同的,通常而言,一般许可涉及多数人的一 般性、基本性的权利和资格,而特许则涉及特定有限的对象特别的权利和资格。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 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其最具代表性的是专 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 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 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作补充说明的许可,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明确的范围、事项、 时间等是独立许可的显著特点。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 许可。这种许可在申请、审批或使用时,均应将附加文件附在许可证后作补充说明,如商标许可证 书中还需附有商标的设计图样,否则,许可证将无法使用。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许可也称 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要作为的义务,他可自由放弃被许可 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 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 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种许可就是附义务的许可。 六、我国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条件、适用程序的不同,《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将我国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概括规定为六个方面: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行政机 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性质上是确认具备行使既有权利的 条件,是行政许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许可事项,又被称为“普通许可”。这类许可主要适用于污染 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生态环境的保护;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社会信用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 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以及其 他涉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生产、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其他事 项。这类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 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这类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许可一般没 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许可。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 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对这些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出让、转让 某种特定权利,是赋权的行政许可,又被称为“特许”。其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主要特征有: 相对人取得特许一般要支付一定费用;一般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都有自由裁量 权;申请人获得这类许可要承担相应的公益义务,并且不得擅自停止其从事的活动等。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 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 的认定,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人员水平或者提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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