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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技能、信誉,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又被称为“认可”。这类许可一般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 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这类许可往往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系;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标准 的都要予以认可;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 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审核、认定,如消防验收、生 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等,这类行政许可又称为“核准”。其主要功能 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行政许可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很强 的专业性、技术性、客观性;这类许可一般需要根据实地检测、检验、检疫作出规定:这类许可没 有数量限制,凡是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都要予以核准: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没有自由裁 量权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行 政机关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使其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 社会活动能力的许可,比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等。登 记的主要功能是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并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有:未经合法 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或者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这类许可没有数 量限制,凡是符合条件、标准的许可申请都要准予登记;这类许可对申请材料一般只作形式审查, 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这类许可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对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 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 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即谁有权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 得设定行政许可等。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政府管理方式,界定行政权力与公司、法人和其他组 织权利,几乎是世界所有国家都采取的法律手段。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历 史背景不同,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也不同。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在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 上,以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失序,促进经 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为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16、17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 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认为应该设定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许可,即可以对《行政许可法》 第12条所列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法规可以就《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尚未制定法律的,设定 行政许可 (三)国务院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就《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在临时、紧急情况,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 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 《具体行政行为》第86页《具体行政行为》 第86页 种技能、信誉,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又被称为“认可”。这类许可一般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 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这类许可往往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系;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标准 的都要予以认可;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 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审核、认定,如消防验收、生 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等,这类行政许可又称为“核准”。其主要功能 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主要特征有:行政许可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很强 的专业性、技术性、客观性;这类许可一般需要根据实地检测、检验、检疫作出规定;这类许可没 有数量限制,凡是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都要予以核准;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没有自由裁 量权。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行 政机关确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使其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 社会活动能力的许可,比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等。登 记的主要功能是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并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有:未经合法 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或者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这类许可没有数 量限制,凡是符合条件、标准的许可申请都要准予登记;这类许可对申请材料一般只作形式审查, 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这类许可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3 条的规定,对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 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 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 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即谁有权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 得设定行政许可等。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政府管理方式,界定行政权力与公司、法人和其他组 织权利,几乎是世界所有国家都采取的法律手段。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历 史背景不同,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也不同。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在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 上,以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失序,促进经 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为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4、15、16、17 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 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一)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认为应该设定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许可,即可以对《行政许可法》 第 12 条所列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法规可以就《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尚未制定法律的,设定 行政许可。 (三)国务院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就《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在临时、紧急情况,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 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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