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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可以就《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 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 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全国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方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 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 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八、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与实施机关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相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而言的,它包括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1.县级以上有具体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其权力行使的主体必须是公法人,私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成为实 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因此,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权,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许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 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实施一些直接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的行政许可:二是省级 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实施一些事关重大,但又不宜全部由中央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三 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实施那些数量多、范围广与企业和公民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授权的主体和方式的特定性。将行政许可实施权 授予其他组织的授权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 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公开的、规范的进行:第二,被授权实施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许可,取得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地位,独立承担行政许可的职权和责任;第四,被授权 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和纪律要求:第五,从授权实施 行政许可的范围看,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授权给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3.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以下特点:第一,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其他组 织和个人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 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行为;第三,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 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第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 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以下要求:第一,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具体行政行为》第87页《具体行政行为》 第87页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可以就《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 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 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全国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方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 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 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八、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与实施机关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相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而言的,它包括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1.县级以上有具体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其权力行使的主体必须是公法人,私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成为实 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因此,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权,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许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三 个层次: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实施一些直接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的行政许可;二是省级 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实施一些事关重大,但又不宜全部由中央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三 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实施那些数量多、范围广与企业和公民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授权的主体和方式的特定性。将行政许可实施权 授予其他组织的授权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 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公开的、规范的进行;第二,被授权实施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行政许可,取得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地位,独立承担行政许可的职权和责任;第四,被授权 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和纪律要求;第五,从授权实施 行政许可的范围看,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授权给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3.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以下特点:第一,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其他组 织和个人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 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行为;第三,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 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第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 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以下要求:第一,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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