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 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 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 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 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 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 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 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 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 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 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 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