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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格应被划分为三部分:“本我”、“自我”和“超我”。所谓“本我”,就是 原始生命本能,它无条件地依照“快乐原则”而行为,没有道德是非和时空限制,无所顾忌地寻求本能需要的最大限度的 满足和心理刺激的彻底消除。所谓“自我”,就是使本能现实化和理性化,它已从非理性的本我中分化出来,代表了人格中 理智和意识的部分,其行为准则是“现实原则”,是根据现实条件和客观环境来调整本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在不造成更 大的痛苦的前提下满足本我的需要。“超我”则是道德化的自我,它是用自我理想来确立行为目标,用良心来监督行为过程 使自我摆脱本我的纠缠,按照社会规范和要术活动。这三部分在人格构成中,各自代表了不同的心理需要和遵循不同的运作 原则,因而往往相互矛盾、冲突,而自我作为中介,便不得不处在本我的驱使,超我的谴责、现实的限制的夹缝之中陷入“一 仆三主”的人格困境。 《法律的概念》第二章从详尽阐述祈使命令的特质入手,指出法律绝不是类似强盗劫持银行那样,只 是简单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command),而是具有“指令”(order)的特征。于是,具有特定 内涵的义务概念被引出来。正如前一章所述,义务虽然也有与强制命令那样的非任意性,可是它所带有的 反映人性本能和道德意味,决定了它与强制命令存在很大区别。而体现为义务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是作为被习惯性服从的普遍指令,也就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2)法律应当能够让人建立一 种普遍的确信,即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可能被付诸施行:(3)法律的实施必定存在对内至上、对外 独立的主权者以及服从主权者的僚属。 然而,形式上体现为义务而只是具备上述指令特征的法律,仍然是法律“自我”层面的冰山一角, 因为它最多只是回答了“法律是什么”这一合法性思维的问题,还不能涵盖法律所应具有的“本我”和 “超我”。而法律中的本我和超我却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竞争性思维,也就是涉及对义务的价值判断 所不可或缺的。事实上,法律的自我作为本我与超我的中介力量,发挥了中枢的调节功能。也就是说,法 律的制订需要考虑自我所要求的理性要素和现实可行性:同时,必须让获得社会持续性认可的“超我” 要求得到满足,亦即权衡符合社会接受的程度;此外,还要考虑作为调控对象的社会主体的本我意愿。可 以说,“本我”和“超我”构成了法律概念具备上述特征的背景原因,从某种角度上,甚至有时还会成 为法律之所以能够存在的主要理由。 二、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案 Famous Leading case 乔太守乱点鸳每谱的自我与超我、本我北宋年间,杭州医家出身的刘秉义、谈氏夫妇生有一对儿女:其子刘璞已 聘孙寡妇之女珠姨为妻:其女慧娘已受聘许嫁药铺裴九之子袭政。另,孙寡妇之子孙润从小聘定徐雅之女文哥为妇。 某日,刘秉义夫妇要求择定言日聘娶珠姨,孙寡妇同意。及至喜庆,刘璞却因冒风得了重病,谈氏决意娶过珠姨“冲 喜”,且免得“人财两失”。但是,隔壁李荣素与刘家有隙,便将刘璞有病的实情转告孙寡妇,孙寡妇为免女儿嫁到刘家 之后有不测,便设计将儿子男扮女装顶替姐姐珠姨“嫁”到刘家。成亲之夜,谈氏因儿子刘璞尚病,又怕“儿媳”冷清, 便让女儿慧娘陪伴“嫂嫂”(孙润)睡觉,结果两人如鱼得水,做成“夫妻”。后来,刘璞病愈,而孙润与慧娘之事也被 撞破。此事又被李荣得知,转告裴九。裴九遂告官府,诉刘家“纵女卖奸,恋着孙润,暗招在家,要图赖亲事”;随后, 刘秉义也告官府,诉孙赛妇“欺心,藏过女儿,却将儿子孙润假装过来,倒强奸了小人女儿。”面对这起婚姻关系引发的 纠纷,乔太守决定升堂问案。 审判过程《宋刑统》规定:“请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管三十。”换言之,亦即要求法官须严守指 向“自我”的律条。但是,该案中涉及对请如孙润与慧娘的“本我”权衡,以及中国传统礼常的“超我”考量,于是,乔 太守沿循法意与应合人情,展开了酌情度理的便宜栽夺。 1孙润行为的处置。乔太守先是言明:“孙润,你以男假女,已是不该,却又奸骗处女,当得何罪?”衡诸律条, 慧娘已受聘裴家而为裴政之妻,孙润和慧娘构成有夫和奸,依《宋刑统》应处“徒二年”(自我)。可是,乔大守话锋一转 接而对此“犯奸罪”并未依法责罚,而是说:“姑念孙润年纪幼小,又系两家父母酿成,权且饶恕。”(超我) 参见[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新编》,尚觉敷详,商务甲书馆1987年版,第61页。 参见[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4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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