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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 一、概论 (一)什么是价值、法律价值? 1、人类以两种方式面对世界: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是什么”属事实世界,回答三类问题:存在的现象(事实)是什么?现存的事实由什么的样 的事实导致(因果关系)?我们一旦选定了目的,用什么手段去达到目的? “应当是什么”属价值世界,当离开“是什么”而回答“应当是什么”时,就进入了价值判断。 这是人类存在的特殊方式。价值并不是指客体的有用性。若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那么主 体本身就无价值了。而人性恰是价值的原点,人是有价值的。有很多在我们看来是无价值、甚至负 价值的东西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所以,价值就是好。 2、法律的价值有三种基本用法: 一指法律能促进的好,如自由、秩序,这是目的价值。 二是法律本身的价值,是形式价值,与目的无关,如逻辑一致性等。 三是价值评价标准。 (二)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包括法律和法学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本身即是一种稀缺价值分配自己的权威性规则。 2)法律制度中包含一套价值标准,确立具有弹性的价值位阶。 法律纠纷好处理的是有价值与无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好处理的是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有价值 位阶。如米兰达规则就体现了警察的破案率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价值的冲突。位阶是有弹性的。如 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一判例限制米兰达规则,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利益安全优先与犯罪嫌疑 人的人权。但价值位阶很不好确定。 3)立法与司法活动都是一种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 2、法学与价值的联系: 法学永远不能回避应然法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提出价值祛除,有些道理,但不可能真正做 到。因为价值判断是法学固有的一部分。法学家在研究时不能离开价值判断。 常规与自然相对照。常规就是一个社会上由人制定的各种规则,主要指人定法,也包括道德。 现代人把自然看作客体,是异己之物。古希腊人则认为自然是有理性的,人类理性是由自然赋予的, 符合自然即正义。后来自然转化为人定法和正义。人定法是一些人给另一些人的立法,法的执行总 以牺牲一种价值而成全另一种价值,人对法律态度或者是服从的或者是不服从的。自然法的理论内 涵一是,法律的二元论,即法律的存在形态上有实然法和应然法:二是实然法应从属于应然法:三 是自然法效力至上:四是恶法非法:五是反抗恶法的权利。 理论分为实证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前者遵循价值祛除,情感中立;后者与价值判断有关,具 有标准、情感的色彩,具有价值性。两者的区别是:1)规范性理论为评价而研究,为规定而研究, 实证性理论为解释而研究:2)规范性理论认为存在本身不是正义,而实证性理论认为存在就是事实: 3)规范性理论追求的理论目标是情感、信念、理论的传播,打动人的关键不在于合乎逻辑,而在于 能否引起读者内心情感的共鸣,而实证性理论则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较准确描述世界是怎样的理论, 主要靠理性说服人。 (三)价值分析的功能与局限 66 第二编 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 一、概论 (一)什么是价值、法律价值? 1、人类以两种方式面对世界: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是什么”属事实世界,回答三类问题:存在的现象(事实)是什么?现存的事实由什么的样 的事实导致(因果关系)?我们一旦选定了目的,用什么手段去达到目的? “应当是什么”属价值世界,当离开“是什么”而回答“应当是什么”时,就进入了价值判断。 这是人类存在的特殊方式。价值并不是指客体的有用性。若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那么主 体本身就无价值了。而人性恰是价值的原点,人是有价值的。有很多在我们看来是无价值、甚至负 价值的东西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所以,价值就是好。 2、法律的价值有三种基本用法: 一指法律能促进的好,如自由、秩序,这是目的价值。 二是法律本身的价值,是形式价值,与目的无关,如逻辑一致性等。 三是价值评价标准。 (二)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包括法律和法学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与价值的关系: 1)法律本身即是一种稀缺价值分配自己的权威性规则。 2)法律制度中包含一套价值标准,确立具有弹性的价值位阶。 法律纠纷好处理的是有价值与无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好处理的是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有价值 位阶。如米兰达规则就体现了警察的破案率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价值的冲突。位阶是有弹性的。如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美一判例限制米兰达规则,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利益安全优先与犯罪嫌疑 人的人权。但价值位阶很不好确定。 3)立法与司法活动都是一种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 2、法学与价值的联系: 法学永远不能回避应然法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提出价值祛除,有些道理,但不可能真正做 到。因为价值判断是法学固有的一部分。法学家在研究时不能离开价值判断。 常规与自然相对照。常规就是一个社会上由人制定的各种规则,主要指人定法,也包括道德。 现代人把自然看作客体,是异己之物。古希腊人则认为自然是有理性的,人类理性是由自然赋予的, 符合自然即正义。后来自然转化为人定法和正义。人定法是一些人给另一些人的立法,法的执行总 以牺牲一种价值而成全另一种价值,人对法律态度或者是服从的或者是不服从的。自然法的理论内 涵一是,法律的二元论,即法律的存在形态上有实然法和应然法;二是实然法应从属于应然法;三 是自然法效力至上;四是恶法非法;五是反抗恶法的权利。 理论分为实证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前者遵循价值祛除,情感中立;后者与价值判断有关,具 有标准、情感的色彩,具有价值性。两者的区别是:1)规范性理论为评价而研究,为规定而研究, 实证性理论为解释而研究;2)规范性理论认为存在本身不是正义,而实证性理论认为存在就是事实; 3)规范性理论追求的理论目标是情感、信念、理论的传播,打动人的关键不在于合乎逻辑,而在于 能否引起读者内心情感的共鸣,而实证性理论则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较准确描述世界是怎样的理论, 主要靠理性说服人。 (三)价值分析的功能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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