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34 022 证据材料,故难以成立。4、关于洪楠打印的报案材料因无签名亦 未提交公安机关,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洪楠在浦东公安分局询 问笔录中所述的由王晓刚为其下达交易指令一节事实,由于公安 机关并未作出认定,故难以证明浦文龙实际并未操作在涌智公司 处的交易。 关于资金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洪楠与浦文龙签 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由于设定了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 的投资风险,违背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和金融市场的基本规 律,且双方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 易,违反国家行政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无效。在委托理财合同 无效的情况下,浦文龙作为受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全部本金返还给 委托人,并支付相应利息,而不是双方分摊损失,对此一审法院 处理有所不当,应予纠正。但鉴于洪楠与洪玮丽未提起上诉,应 视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不予改判。一审法院对前后两个阶段的 无效合同作不同处理,逻辑上存在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50.1元, 由上诉人浦文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望 代 级 武 彬 炜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王乐轶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