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完全是无心之过!更何况其是在发高烧的情况下“糊乱”说的!更何况这是孤证,它形成 不了证据链,孤证难立,孤证不应立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失误,所认定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建议改判L无罪。 1、诈骗罪不能成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取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因一审法庭没有查明退单的真正原因(即究竟是本来就无货物还是因为电放改变 目的港,而货到新加坡压仓太久,坐失高价卖出的良机,从而无钱赎单造成香港南洋商业 银行退单)和213.2万元所谓赃款的流向(即确为C、L“分获”多少,还是C所说的三个 流向,每个“流向”具体多少数额)。所以,尚不能得出诈骗罪成立的结论。 另外,如果今后查明C确实借缴纳海运费为名,占有了旭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款项,但由 于他是利用副董事长、副经理的身份,且有负责出口大蒜的职责,因此,只能构成职务侵 占罪,不能构成诈骗罪。 2、L主观上与C没有勾结,共同故意没有形成,客观上没有获取一分钱的赃款。因此,绝 不能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从法庭上控方的举证来看,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明,L事前与C有过诈骗预谋,事中亦无 形成过诈骗的共同故意,即使是2000年11月3日的笔录,她也只是为方便C同单位结算 而实施了无心之过失行为,这与纯心的诈骗故意是两码事。依我国刑法规定,两人中一故 意一过失,是不能构成共犯之共同故意的。再说,L当时的说法,其本人是在“发高烧 的情况下,由于经办案人员的诱导、威胁”而“糊说”的。同时,她的说法与C所说的 为“获费用”而让L“帮忙”的说法也不一致,因而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亦不能采 更重要的是,凡是接触到2132万元款项的人,均没有任何一个人说L本人占有了其中的 一分钱。鉴此,怎么能够说“分获”赃款,又进而断言其构成共同诈骗呢? 综上,不管C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成立与否,L由于主观上与C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 上无获取一分钱的赃款,她是绝不能构成共犯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之所以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严重适用法律和定性 错误,这是和一审办案人员粗糙的工作作风有密切关系的:此案由于案性复杂,在开庭前 L已被取保候审一年,但加之取保前的十个月,近两年之中案情没有什么进展。可是,突 然之间,公安匆匆数天决定第六次呈诉,检察院两天起诉(2000年10月8日从分局接 卷,10月9日即打印好起诉书),一审法院11月8日一天审完,并当庭宣判! 如此办案,瑕疵当然不可避免:一审不查清《刑法》第266条最高刑乃无期徒刑、自己无 权管辖就匆匆开庭;开庭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予充分质证;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不完全是无心之过!更何况其是在发高烧的情况下“糊乱”说的!更何况这是孤证,它形成 不了证据链,孤证难立,孤证不应立!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失误,所认定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建议改判 L 无罪。 1、诈骗罪不能成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取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因一审法庭没有查明退单的真正原因(即究竟是本来就无货物还是因为电放改变 目的港,而货到新加坡压仓太久,坐失高价卖出的良机,从而无钱赎单造成香港南洋商业 银行退单)和 213.2 万元所谓赃款的流向(即确为 C、L“分获”多少,还是 C 所说的三个 流向,每个“流向”具体多少数额)。所以,尚不能得出诈骗罪成立的结论。 另外,如果今后查明 C 确实借缴纳海运费为名,占有了旭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款项,但由 于他是利用副董事长、副经理的身份,且有负责出口大蒜的职责,因此,只能构成职务侵 占罪,不能构成诈骗罪。 2、L 主观上与 C 没有勾结,共同故意没有形成,客观上没有获取一分钱的赃款。因此,绝 不能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从法庭上控方的举证来看,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证明,L 事前与 C 有过诈骗预谋,事中亦无 形成过诈骗的共同故意,即使是 2000 年 11 月 3 日的笔录,她也只是为方便 C 同单位结算 而实施了无心之过失行为,这与纯心的诈骗故意是两码事。依我国刑法规定,两人中一故 意一过失,是不能构成共犯之共同故意的。再说,L 当时的说法,其本人是在“发高烧” 的情况下,由于经办案人员的“诱导、威胁”而“糊说”的。同时,她的说法与 C 所说的 为“获费用”而让 L“帮忙”的说法也不一致,因而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亦不能采 信。 更重要的是,凡是接触到 213.2 万元款项的人,均没有任何一个人说 L 本人占有了其中的 一分钱。鉴此,怎么能够说“分获”赃款,又进而断言其构成共同诈骗呢?! 综上,不管 C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成立与否,L 由于主观上与 C 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 上无获取一分钱的赃款,她是绝不能构成共犯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之所以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严重适用法律和定性 错误,这是和一审办案人员粗糙的工作作风有密切关系的:此案由于案性复杂,在开庭前 L 已被取保候审一年,但加之取保前的十个月,近两年之中案情没有什么进展。可是,突 然之间,公安匆匆数天决定第六次呈诉,检察院两天起诉(2000 年 10 月 8 日从分局接 卷,10 月 9 日即打印好起诉书),一审法院 11 月 8 日一天审完,并当庭宣判! 如此办案,瑕疵当然不可避免:一审不查清《刑法》第 266 条最高刑乃无期徒刑、自己无 权管辖就匆匆开庭;开庭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予充分质证;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不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