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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折抵却强行折抵,误差竟达166天;甚至在判决书第六页竟说本案是检察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为了确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为了捍卫公正的司法原则,希望二审法庭,我们也 相信二审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建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无罪 谢谢! (三)重审后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遵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并接受上诉人L及其亲属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发回重审后的 审案件的辩护人,现发表四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L与C没有预谋,本案缺少共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重审判决书第9页称“经审理查明:C多次找L预谋”,判决书第13页称“上述事实” 与C、L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相吻合,从而得出判决书第15页的结论“本院认为:被告 人C、L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本律师认为,判决书的论据证明不了其论点,更得不出共同诈骗罪成立的结论。 判决书依据的是C000年10月31日,L2000年11月3日的问话笔录,提审者均为相同 的办案人员,且时间仅相隔三天,然而,内容根本不一致,完全体现不了“预谋 1、首先,两份笔录均无具体的所谓预谋的时间 2、其次,两份笔录均无具体的所谓预谋的地点; 3、再次,两份笔录均无具体的所谓预谋的次数 4、第四,在“预谋”的方式上,C说是“打电话”,而L说是"C来找我”,明显不一 致 第五,在“预谋”的内容上,L说是C让她做假单,而C说是让L先接一下他和银行的 人送的钱,然后再取走,根本没说做假单的事,两者又是明显不一致; 另外,重审判决书依据的证据明显与其它证据相矛盾,如L在2000年11月3日的笔 录中说:"C对我说,我出口的大蒜,头程都是走私的,没提单,费用结算不了,你帮 我做些头程提单””,这就是说C要头程提单的目的是为了同单位结算。但是,实际上他 同单位结算大多凭白条,并非正式单据。对此,C97年9月24日在回答南阳市反贪局办 案人员“没有发票你怎给公司报账”的问题时曾明确说道:“每次出口大蒜之前,都开会 研究,提前都把出口费用造出来,公司同意了就出,不同意就不出”。在这次问话中,C 还说,给赖某、胡某等人的三百多万都没有手续,单位也给结算了。应折抵却强行折抵,误差竟达 166 天;甚至在判决书第六页竟说本案是检察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1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为了确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为了捍卫公正的司法原则,希望二审法庭,我们也 相信二审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本案,建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无罪。 谢谢! (三)重审后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遵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并接受上诉人 L 及其亲属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发回重审后的二 审案件的辩护人,现发表四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L 与 C 没有预谋,本案缺少共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重审判决书第 9 页称“经审理查明:C 多次找 L 预谋”,判决书第 13 页称“上述事实”, 与 C、L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相吻合,从而得出判决书第 15 页的结论“本院认为:被告 人 C、L 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本律师认为,判决书的论据证明不了其论点,更得不出共同诈骗罪成立的结论。 判决书依据的是 C2000 年 10 月 31 日,L2000 年 11 月 3 日的问话笔录,提审者均为相同 的办案人员,且时间仅相隔三天,然而,内容根本不一致,完全体现不了“预谋”! 1、首先,两份笔录均无具体的所谓预谋的时间; 2、其次,两份笔录均无具体的所谓预谋的地点; 3、再次,两份笔录均无具体的所谓预谋的次数; 4、第四,在“预谋”的方式上,C 说是“打电话”,而 L 说是“C 来找我”,明显不一 致; 5、第五,在“预谋”的内容上,L 说是 C 让她做假单,而 C 说是让 L 先接一下他和银行的 人送的钱,然后再取走,根本没说做假单的事,两者又是明显不一致; 6、另外,重审判决书依据的证据明显与其它证据相矛盾,如 L 在 2000 年 11 月 3 日的笔 录中说:“C 对我说,‘我出口的大蒜,头程都是走私的,没提单,费用结算不了,你帮 我做些头程提单’”,这就是说 C 要头程提单的目的是为了同单位结算。但是,实际上他 同单位结算大多凭白条,并非正式单据。对此,C97 年 9 月 24 日在回答南阳市反贪局办 案人员“没有发票你怎给公司报账”的问题时曾明确说道:“每次出口大蒜之前,都开会 研究,提前都把出口费用造出来,公司同意了就出,不同意就不出”。在这次问话中,C 还说,给赖某、胡某等人的三百多万都没有手续,单位也给结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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