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损害的行政侵权行为,使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使受损害的利益得到补救。行政救济的直 接目的,既是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补救,也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而侵害了公民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 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的,行政主体可以主动实施救济,也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在实施救济的国家 机关的监督下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弥补其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行政救济包括通过行政途径获得的救济和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司法救济。行政救 济的划分,并不是依照其行政性质或司法性质的标准而确定的,而是按照其起因或内容来确 定的,其范围的界定是对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上的救济。因此,行政救济并不是与司法 救济相对应,而是与民事救济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救济。行政救济,既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如行 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行政诉讼来实现。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行 政救济途径上,行政诉讼救济是主要的且更为有效,而行政途径的救济则处于补充和辅助的 地位,如果没有行政诉讼的救济而只有行政途径的救济,行政途径的救济不可能做到完善和 有效。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权利性。行政救济权,对于公权力来说,它是对私权利的一种救济:对于私权利来说 则是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运行环境中,公权力处于强势 而私权利处于弱势,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时常存在,如果公权力不对私权利进行救济,私 权利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对于私权利本身而言,行政救济权是属于自己固有“派生权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各种各样的原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实施, 必然存在救济的问题,所以行政救济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权利的法定派生权利 2、法定性。行政救济的法定性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权利法定。行政救济权由法律规 定,任何组织和公民不享有行政救济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样的救济,怎样行 使其救济权,行使救济权的结果等方面都是由宪法、法律统一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享有 不受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权。其二,实施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救济权属于公权力 由国家机关行使,其他组织和不享有该项权力。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能实施该项权 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才有权行使行政救济权。其三,受 理条件的法定性。行政救济主体并不是将任何违法行为都作为行政救济的条件,是否能成为 行政救济的对象,必须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条件,并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其四,救济 途径的法定性。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补 救,但作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救济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效力意义的途径,即法定的途径,如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不具有法律效力途径的救济不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其五,行政救 济程序法定。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定的救济,所遵循的程序、方式、步骤和方法由法律统 规定,只有通过法定的公正的救济程序,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合法实现, 3、事后性。行政救济一般发生于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之后,它是对行政行为违 法或不当的补救手段,是对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事后处理 请求性。行政救济不是国家机关的主动行为,而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而发生的行为。 如果公民或组织不提起行政救济请求,行政主体不会主动为行政救济行为。在行政机关中, 如果行政机关所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由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该违法或不当行为,这属于 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是属于自查行为,而非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种类和方法 (一)行政救济的种类 1、根据行政主体拥有的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行政救济分为公安行政救济、税务行政救 济、海关行政救济、教育行政救济等。行政主体的管理领域是根据行政职权的性质确定的,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第190页《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第190页 损害的行政侵权行为,使受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使受损害的利益得到补救。行政救济的直 接目的,既是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补救,也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而侵害了公民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 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的,行政主体可以主动实施救济,也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在实施救济的国家 机关的监督下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弥补其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行政救济包括通过行政途径获得的救济和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司法救济。行政救 济的划分,并不是依照其行政性质或司法性质的标准而确定的,而是按照其起因或内容来确 定的,其范围的界定是对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法上的救济。因此,行政救济并不是与司法 救济相对应,而是与民事救济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救济。行政救济,既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如行 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行政诉讼来实现。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行 政救济途径上,行政诉讼救济是主要的且更为有效,而行政途径的救济则处于补充和辅助的 地位,如果没有行政诉讼的救济而只有行政途径的救济,行政途径的救济不可能做到完善和 有效。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权利性。行政救济权,对于公权力来说,它是对私权利的一种救济;对于私权利来说 则是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运行环境中,公权力处于强势, 而私权利处于弱势,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时常存在,如果公权力不对私权利进行救济,私 权利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对于私权利本身而言,行政救济权是属于自己固有“派生权”。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各种各样的原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实施, 必然存在救济的问题,所以行政救济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权利的法定派生权利。 2、法定性。行政救济的法定性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权利法定。行政救济权由法律规 定,任何组织和公民不享有行政救济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样的救济,怎样行 使其救济权,行使救济权的结果等方面都是由宪法、法律统一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享有 不受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权。其二,实施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救济权属于公权力, 由国家机关行使,其他组织和不享有该项权力。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能实施该项权 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才有权行使行政救济权。其三,受 理条件的法定性。行政救济主体并不是将任何违法行为都作为行政救济的条件,是否能成为 行政救济的对象,必须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条件,并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其四,救济 途径的法定性。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补 救,但作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救济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效力意义的途径,即法定的途径,如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不具有法律效力途径的救济不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其五,行政救 济程序法定。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法定的救济,所遵循的程序、方式、步骤和方法由法律统一 规定,只有通过法定的公正的救济程序,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合法实现。 3、事后性。行政救济一般发生于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之后,它是对行政行为违 法或不当的补救手段,是对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事后处理。 4、请求性。行政救济不是国家机关的主动行为,而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而发生的行为。 如果公民或组织不提起行政救济请求,行政主体不会主动为行政救济行为。在行政机关中, 如果行政机关所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由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该违法或不当行为,这属于 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是属于自查行为,而非行政救济。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和方法 (一)行政救济的种类 1、根据行政主体拥有的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行政救济分为公安行政救济、税务行政救 济、海关行政救济、教育行政救济等。行政主体的管理领域是根据行政职权的性质确定的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