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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同,其救济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也不同。如对于公安行政 救济,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后,才能过渡到司法救济途径。而对于税务行政救济, 行政相对人就有相当大的选择权,当事人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救济。 2、根据行政救济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救济与外部行政救济。前者发生于行政机关 之内,而后者发生于行政机关之外。内部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因内部行政违法或不 当而发生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其所属于工作人员之间的权益纠 纷。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内部 行政救济的范围。当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其他人事处理行为发生违法或不当而侵害到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只享有内部行政救济权利,只能通过内部途径和程序解决。 外部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 时,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基于相对人的请求而实施的救济。外部行政救济所处理的纠纷是行 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以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方式等到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外 部行政救济既包括通过行政途径的救济,也包括通过诉讼途径的救济。 3、根据行政救济所遵循的程序可分为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人民法院在行 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以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诉讼救济是公民权 益救济中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途径。诉讼救济是行政系统之外的救济,司法机关与行政纠纷 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能公正、合理地对行政纠纷作出裁判,对受侵害的公 民或组织给予救济。诉讼救济有一系列严格、公正的程序,从而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得以充 分体现。诉讼救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来实施,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救济的获得和实现, 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威慑力,这种救济能有效达到其他救济途径达不到的救济目的。非诉讼救 济即除诉讼救济以外的其他行政救济。非诉讼救济是不可缺少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救济途径 是诉讼救济的必要补充和辅助。行政救济应以诉讼救济为主,但不排除其他的救济途径。在 我国非诉讼救济主要为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 4、根据救济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对创制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救济和对适用规范性文件行 为的救济。前者特指《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内容,后者是指除该项救济以外的所有 救济。《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所依 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 的审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对这类行为的救济由行政机关实施,其他救济主体 无权实施。而对适用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救济,法律没有特殊的规定,只要有救济权的主体, 都可对其进行救济。 (二)行政救济方法 行政救济方法,是指有权实施行政救济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弥补受侵害损失的具体措施。依 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救济方法主要有 撤销。撤销是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所 可能产生的侵害后果得以消除。撤销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 力,即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不仅使行政违法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就向后失去法律效力, 也溯及到撤销之前的违法行为至作出之日。撤销有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之分,前者使行政行 为的全部内容均失去法律效力,而后者则是使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既 可以依行政复议程序而发生,也可由行政诉讼程序实现。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第191页《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第191页 每个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同,其救济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也不同。如对于公安行政 救济,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后,才能过渡到司法救济途径。而对于税务行政救济, 行政相对人就有相当大的选择权,当事人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救济。 2、根据行政救济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救济与外部行政救济。前者发生于行政机关 之内,而后者发生于行政机关之外。内部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因内部行政违法或不 当而发生的行政救济。内部行政救济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其所属于工作人员之间的权益纠 纷。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第 8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内部 行政救济的范围。当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其他人事处理行为发生违法或不当而侵害到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只享有内部行政救济权利,只能通过内部途径和程序解决。 外部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 时,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基于相对人的请求而实施的救济。外部行政救济所处理的纠纷是行 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以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方式等到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外 部行政救济既包括通过行政途径的救济,也包括通过诉讼途径的救济。 3、根据行政救济所遵循的程序可分为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人民法院在行 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以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诉讼救济是公民权 益救济中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途径。诉讼救济是行政系统之外的救济,司法机关与行政纠纷 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能公正、合理地对行政纠纷作出裁判,对受侵害的公 民或组织给予救济。诉讼救济有一系列严格、公正的程序,从而使诉讼救济的有效性得以充 分体现。诉讼救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来实施,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救济的获得和实现, 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威慑力,这种救济能有效达到其他救济途径达不到的救济目的。非诉讼救 济即除诉讼救济以外的其他行政救济。非诉讼救济是不可缺少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救济途径, 是诉讼救济的必要补充和辅助。行政救济应以诉讼救济为主,但不排除其他的救济途径。在 我国非诉讼救济主要为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 4、根据救济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对创制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救济和对适用规范性文件行 为的救济。前者特指《行政复议法》第 7 条所规定的内容,后者是指除该项救济以外的所有 救济。《行政复议法》第 7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所依 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 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对这类行为的救济由行政机关实施,其他救济主体 无权实施。而对适用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救济,法律没有特殊的规定,只要有救济权的主体, 都可对其进行救济。 (二) 行政救济方法 行政救济方法,是指有权实施行政救济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弥补受侵害损失的具体措施。依 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救济方法主要有: 撤销。撤销是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所 可能产生的侵害后果得以消除。撤销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 力,即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不仅使行政违法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就向后失去法律效力, 也溯及到撤销之前的违法行为至作出之日。撤销有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之分,前者使行政行 为的全部内容均失去法律效力,而后者则是使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既 可以依行政复议程序而发生,也可由行政诉讼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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