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经常姑息怠于介入处理;相应地,家庭暴力产生的轻伤害案件,也往往很难得到警察的及时立案处理。 本案中,被害人以妻子家人生命安全相威胁,强行拒绝离婚:甚至以更大程度的暴力威逼妻子放弃治安及 刑事追究,致使事态日趋严重,即使妻子远走他乡,仍无法幸免。显然,此时继续一味要求妻子寻求法律 手段以摆脱暴力,期待实现的可能性较小,一旦无法继续忍耐下去,留给她的唯一选择,似乎只有以暴制 暴。 2.被告人选择趁被害人不备而将其杀死,是出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体力悬殊差异所致,应属无 奈而并非刻意预谋,情有可恕。本案中的被告人作为女性,与作为丈夫的被害人之间体力悬殊,且被害人 生性又极端残忍。因此,被告人反对家庭暴力,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对抗展开,只能选择趁被害人不备或 熟睡时为之。这种反抗模式,在北美被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显然,本案中要求作为家庭 暴力受害人的妻子必须等待下一次受害时才能反抗,无异于判处她慢慢地被家庭暴力折磨而死。所以,本 案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而将其杀死,不能与普通的有准备的预谋杀人恶性等同而喻。 3.许多国家将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的情形,视为正当防卫或具有正当防卫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 长期经受被害人极端恐怖的威胁恐吓以及周期性施暴,显然已处于“习得性无助”的心理状态:后来发展 到最后主动远离被害人,仍被追打上门继续施暴,足以认定她的心理上已经达到忍耐极限,极可能出现被 告人因受虐而被打残或伤害致死。设身处地站在女性角度,根据案发当时的特殊情境及以往的受虐经历, 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综合以上理由,再结合本案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人的反抗暴力行为指向只是施暴的被害人, 即人身危险性仅仅是针对施暴的被害人,一旦施暴力消失,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被害 人的父母已经对于被告人给予谅解;同时考虑到今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社会问题,等等,上诉法院从实现 个案的特殊正义考虑而进一步减轻量刑,改判被告人缓刑,具备更高程度的正当性。 第二节普遍正义的优先实现 一、法律连续性与普遍正义 从理论上讲,普遍正义优先的法律思维,暗合于哈特在第四章起始提及的“法律的连续性”。同等情 况同等对待,从本质上喻示着对于连续性的法律权威的服从,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服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或指令。这里,哈特假设了一个绝对君主统治下的简单国家,这个国家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造反与镇压后, 国君一世取得了该社会中绝大多数臣民的普遍服从,哪怕臣民们对这样做的正确性没有任何想法,可是该 社会就是这样形成了某种统一性,即所有的成员服从国君一世。很显然,这里的臣民们是通过服从君主的 命令或指令而习惯性地服从国君一世,不过如果国君一世死去,其继任者不能继续取得臣民们的习惯性服 从。因为从理论上,习惯性服从的概念不能解释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立法者时,所能观察到的那种 连续性。换句话说,习惯性服从的关系只是限于每个臣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于是,法律便成为必需品, 它为继任者的继位赋予了合法性,并为继承前任的立法权提供了依据。 可见,法律比它的制定者和习惯于服从的那些人具有更长时间的持续生命力,这就好比前文提到的哈 特所举的1735年的英国《巫术法》例子,它历经数百年后,在1944年所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仍然被作为 了起诉的依据。所以,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连续性之所以可能,不是强制命令或指令使然,也不是习 惯性的服从使然,而是人们在不断实践的经验中寻找到了正当性的表达,它能让人们认为接受这种普遍正又经常姑息怠于介入处理;相应地,家庭暴力产生的轻伤害案件,也往往很难得到警察的及时立案处理。 本案中,被害人以妻子家人生命安全相威胁,强行拒绝离婚;甚至以更大程度的暴力威逼妻子放弃治安及 刑事追究,致使事态日趋严重,即使妻子远走他乡,仍无法幸免。显然,此时继续一味要求妻子寻求法律 手段以摆脱暴力,期待实现的可能性较小,一旦无法继续忍耐下去,留给她的唯一选择,似乎只有以暴制 暴。 2. 被告人选择趁被害人不备而将其杀死,是出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体力悬殊差异所致,应属无 奈而并非刻意预谋,情有可恕。本案中的被告人作为女性,与作为丈夫的被害人之间体力悬殊,且被害人 生性又极端残忍。因此,被告人反对家庭暴力,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对抗展开,只能选择趁被害人不备或 熟睡时为之。这种反抗模式,在北美被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显然,本案中要求作为家庭 暴力受害人的妻子必须等待下一次受害时才能反抗,无异于判处她慢慢地被家庭暴力折磨而死。所以,本 案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而将其杀死,不能与普通的有准备的预谋杀人恶性等同而喻。 3. 许多国家将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的情形,视为正当防卫或具有正当防卫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 长期经受被害人极端恐怖的威胁恐吓以及周期性施暴,显然已处于“习得性无助”的心理状态;后来发展 到最后主动远离被害人,仍被追打上门继续施暴,足以认定她的心理上已经达到忍耐极限,极可能出现被 告人因受虐而被打残或伤害致死。设身处地站在女性角度,根据案发当时的特殊情境及以往的受虐经历, 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综合以上理由,再结合本案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人的反抗暴力行为指向只是施暴的被害人, 即人身危险性仅仅是针对施暴的被害人,一旦施暴力消失,被告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被害 人的父母已经对于被告人给予谅解;同时考虑到今后子女的教育抚养的社会问题,等等,上诉法院从实现 个案的特殊正义考虑而进一步减轻量刑,改判被告人缓刑,具备更高程度的正当性。 第二节 普遍正义的优先实现 一、法律连续性与普遍正义 从理论上讲,普遍正义优先的法律思维,暗合于哈特在第四章起始提及的“法律的连续性”。同等情 况同等对待,从本质上喻示着对于连续性的法律权威的服从,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服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或指令。这里,哈特假设了一个绝对君主统治下的简单国家,这个国家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造反与镇压后, 国君一世取得了该社会中绝大多数臣民的普遍服从,哪怕臣民们对这样做的正确性没有任何想法,可是该 社会就是这样形成了某种统一性,即所有的成员服从国君一世。很显然,这里的臣民们是通过服从君主的 命令或指令而习惯性地服从国君一世,不过如果国君一世死去,其继任者不能继续取得臣民们的习惯性服 从。因为从理论上,习惯性服从的概念不能解释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立法者时,所能观察到的那种 连续性。换句话说,习惯性服从的关系只是限于每个臣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于是,法律便成为必需品, 它为继任者的继位赋予了合法性,并为继承前任的立法权提供了依据。 可见,法律比它的制定者和习惯于服从的那些人具有更长时间的持续生命力,这就好比前文提到的哈 特所举的 1735 年的英国《巫术法》例子,它历经数百年后,在 1944 年所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仍然被作为 了起诉的依据。所以,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连续性之所以可能,不是强制命令或指令使然,也不是习 惯性的服从使然,而是人们在不断实践的经验中寻找到了正当性的表达,它能让人们认为接受这种普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