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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以便促进在后期承担更加永久性和更大的义务。 11、关于这一点,OECD范本评述道 “6个月界限适用于各个独立工地或工程。在确定某一工地或工程的持续时间时,不应 该考虑相关承包商以前从事与本项目完全无关的其它工地或工程所用的时间。如果一个建筑 工地从营业上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使签定有几项合同,也应该视为一个整 体。从这点来看,即使订货单分为好几个人,该建筑工地仍被视为一个整体(如一排房子 6个月期限造成一些滥用能够的现象,有时发现企业(主要是在大陆架上作业的或者从事与 勘探和开采大陆架活动有关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将合同分为几份,每份合同持续时间少于6 个月,并将合同分配给同一集团拥有的不同公司。对于这些滥用协定的行为,除了根据情况 使用立法或司法反避税条例外,各国可在双边谈判中寻求解决途径。”[第18条] “工地开始的日期,从承包商在建筑工程所在国开始之日计算,包括所有的准备活动, 如在该工地建立筹划处。一般的说,它将持续到工地作业全部或永久性废止之日止。因故中 途暂时停工不应视为该工地的完结。季节性或其他暂时性停工应计算在工地的持续时间内 季节性停工包括因气候不好而中断作业,暂时性停工可由原料、劳力不足等引起。例如 个承包商于5月1日开始建造一条公路,由于气候不好、原料短缺,工地于8月1日停工 10月1日复工,次年1月1日竣工,这一建筑工地应被视为常设机构。因为该工程从开始 之日(5月1日)至全部竣工(次年1月1日)工持续了8个月。若某企业(总承包商)将 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应视为总承包商 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若分包商的活动超过6个月,其本身也构成常设机构。”[第19 条 “某些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的特点是承包商的活动随着工程的进展而不断或经常的变 动,如修建公路、挖掘运河、安装水管、铺设管道等。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力量停留在其特 定地点不及6个月,这无关紧要,因为每一具体地点的活动是整个工程的组成部分,当整 个工程持续6个月时,该工程应视为常设机构。”[第20条] 12、第(二)项包括的劳务仅以“在该国内(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在任何12个月 中连续或累计为期6个月以上为限”。“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之所以被包括,是因为把 相关工程工期相加是合适的。例如,有的企业承包多个工程项目,其中一个工程作业项目工 期为3个月,另外两个工程项目作业也为期3个月,每个工程相互衔接进行,它们之间存 在着进程不一及工期不易区分的情况,这时可以把无关联的工程作业项目相加在一起。在这 个方面,其他一些专家感到工期限制不易控制,它会使一些单独工程作业项目的连续期被分 割开来,阻碍征税,如一个作业项目工期4个月,另一个工期为5个月 13、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专家认为:在双边谈判中,应该在第三款中增加一项,规定缔 约国一方企业的捕鱼船在缔约国另一方领海内作业,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 构。该条款可以仅适用于捕鱼量达到一定数额或其它标准的船只 14、如果某项劳务根据第三款被界定为常设机构,那么只有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才能在收入来源国被征税 15、oECD范本注释的以下条款也适用于联合国范本第五条第三款: “本条款规定,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连续进行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任 何不符合这一条件者,即使现场包括与建筑活动有关的装置,如第二款述及的办事处或车间 等设施,也不构成常设机构。”[第16条] “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工程”一语,不仅包括建造房屋,还包括修路、修桥、挖掘运 河、铺设管道和疏浚工程等。若同一建筑承包商负责建筑的筹划和监督,则该筹划和监督也 属于本用语定义范畴。然而,若筹划和监督是另一企业进行,且该企业的活动仅限于与建筑 有关的筹划和监督工作,则该项筹划和监督不属于本用语定义范畴。如果该另一企业设立4 税,以便促进在后期承担更加永久性和更大的义务。 11、关于这一点,OECD 范本评述道: “6 个月界限适用于各个独立工地或工程。在确定某一工地或工程的持续时间时,不应 该考虑相关承包商以前从事与本项目完全无关的其它工地或工程所用的时间。如果一个建筑 工地从营业上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即使签定有几项合同,也应该视为一个整 体。从这点来看,即使订货单分为好几个人,该建筑工地仍被视为一个整体(如一排房子)。 6 个月期限造成一些滥用能够的现象,有时发现企业(主要是在大陆架上作业的或者从事与 勘探和开采大陆架活动有关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将合同分为几份,每份合同持续时间少于 6 个月,并将合同分配给同一集团拥有的不同公司。对于这些滥用协定的行为,除了根据情况 使用立法或司法反避税条例外,各国可在双边谈判中寻求解决途径。” [第 18 条] “工地开始的日期,从承包商在建筑工程所在国开始之日计算,包括所有的准备活动, 如在该工地建立筹划处。一般的说,它将持续到工地作业全部或永久性废止之日止。因故中 途暂时停工不应视为该工地的完结。季节性或其他暂时性停工应计算在工地的持续时间内。 季节性停工包括因气候不好而中断作业,暂时性停工可由原料、劳力不足等引起。例如,一 个承包商于 5 月 1 日开始建造一条公路,由于气候不好、原料短缺,工地于 8 月 1 日停工, 10 月 1 日复工,次年 1 月 1 日竣工,这一建筑工地应被视为常设机构。因为该工程从开始 之日(5 月 1 日)至全部竣工(次年 1 月 1 日)工持续了 8 个月。若某企业(总承包商)将 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应视为总承包商 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若分包商的活动超过 6 个月,其本身也构成常设机构。” [第 19 条] “某些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的特点是承包商的活动随着工程的进展而不断或经常的变 动,如修建公路、挖掘运河、安装水管、铺设管道等。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力量停留在其特 定地点不及 6 个月,这无关紧要,因为每一具体地点的活动是整个工程的组成部分,当整 个工程持续 6 个月时,该工程应视为常设机构。” [第 20 条] 12、第(二)项包括的劳务仅以“在该国内(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在任何 12 个月 中连续或累计为期 6 个月以上为限”。“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程”之所以被包括,是因为把 相关工程工期相加是合适的。例如,有的企业承包多个工程项目,其中一个工程作业项目工 期为 3 个月,另外两个工程项目作业也为期 3 个月,每个工程相互衔接进行,它们之间存 在着进程不一及工期不易区分的情况,这时可以把无关联的工程作业项目相加在一起。在这 个方面,其他一些专家感到工期限制不易控制,它会使一些单独工程作业项目的连续期被分 割开来,阻碍征税,如一个作业项目工期 4 个月,另一个工期为 5 个月。 13、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专家认为:在双边谈判中,应该在第三款中增加一项,规定缔 约国一方企业的捕鱼船在缔约国另一方领海内作业,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 构。该条款可以仅适用于捕鱼量达到一定数额或其它标准的船只。 14、如果某项劳务根据第三款被界定为常设机构,那么只有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才能在收入来源国被征税。 15、OECD 范本注释的以下条款也适用于联合国范本第五条第三款: “本条款规定,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连续进行 6 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任 何不符合这一条件者,即使现场包括与建筑活动有关的装置,如第二款述及的办事处或车间 等设施,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 16 条] “建筑工地或建筑、安装工程”一语,不仅包括建造房屋,还包括修路、修桥、挖掘运 河、铺设管道和疏浚工程等。若同一建筑承包商负责建筑的筹划和监督,则该筹划和监督也 属于本用语定义范畴。然而,若筹划和监督是另一企业进行,且该企业的活动仅限于与建筑 有关的筹划和监督工作,则该项筹划和监督不属于本用语定义范畴。如果该另一企业设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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