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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措施十二】-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私人或团体办理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其有对 外劝募行为且享受租税减免者,应于设立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财团法人登 记。 【罚则说明】 违反规定者,由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 其姓名,并命其限期申办设立许可,届期仍不办理者,得按次处罚。 经设立许可主管机关依规定令其立即停止对外劝募之行为,而不遵令者,由设立 许可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 者,得按次处罚并公告其名称,并得令其停办一日以上一个月以下。 设立许可主管机关依规定令其停办而拒不遵守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十三】-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禁止为下列各款行为: 一、虐待或妨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二、违反法今或指助章程者。 三、业务经营方针与设立目的不符者。 四、财务收支未取具合法之凭证、捐款未公开征信或会计纪录未完备者。 五、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辅导、检查、监督者 六、对各项工作业务报告申报不实者。 七、扩充、迁移、停业未依规定办理者。 八、供给不卫生之餐饮,经卫生主管机关查明属实者。 九、提供不安全之设施设备者。 十、发现儿童及少年受虐事实未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者。 十一、依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须办理财团法人登记而未登记者,其有对外募捐行为 时 十二、有其它重大情事,足以影响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罚则说明】 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者, 得令其停办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经处罚锾,仍拒不停办者,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应废止其设立许可。 【保护措施十四】-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停办、停业、解散、撒销许可或经废止许可时,设立许可主 25 25 【保护措施十二】--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私人或团体办理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其有对 外劝募行为且享受租税减免者,应于设立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财团法人登 记。 【罚则说明】 违反规定者,由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 其姓名,并命其限期申办设立许可,届期仍不办理者,得按次处罚。 经设立许可主管机关依规定令其立即停止对外劝募之行为,而不遵令者,由设立 许可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 者,得按次处罚并公告其名称,并得令其停办一日以上一个月以下。 设立许可主管机关依规定令其停办而拒不遵守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十三】--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禁止为下列各款行为: 一、虐待或妨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二、违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三、业务经营方针与设立目的不符者。 四、财务收支未取具合法之凭证、捐款未公开征信或会计纪录未完备者。 五、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辅导、检查、监督者。 六、对各项工作业务报告申报不实者。 七、扩充、迁移、停业未依规定办理者。 八、供给不卫生之餐饮,经卫生主管机关查明属实者。 九、提供不安全之设施设备者。 十、发现儿童及少年受虐事实未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者。 十一、依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须办理财团法人登记而未登记者,其有对外募捐行为 时。 十二、有其它重大情事,足以影响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罚则说明】 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者, 得令其停办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经处罚锾,仍拒不停办者,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应废止其设立许可。 【保护措施十四】--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停办、停业、解散、撤销许可或经废止许可时,设立许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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