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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 为或工作者。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它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为以下各款行为: 一、让儿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 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二、让儿童及少年充当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 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场所之侍应或从事危险、 不正当或其它足以危害或影响其身心发展之工作。 三、遗弃。 四、身心虎待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六、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七、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八、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九、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十、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十一、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二、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三、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装、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四、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五、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六、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十七、使儿童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对于六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 护之儿童及少年,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之人代为照顾。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有第一、二项各款情事之一者,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八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之亲职教育辅导, 并收取必要之费用:其收费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有第三项 各款情事之一而情节严重者,亦同。 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令其接受前项亲职教有辅导,有正当理由无法如期 参加者,得申请延期。 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时数不足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 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参加为止。 2424 三、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 为或工作者。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它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为以下各款行为: 一、让儿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 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二、让儿童及少年充当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 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场所之侍应或从事危险、 不正当或其它足以危害或影响其身心发展之工作。 三、遗弃。 四、身心虐待。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六、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七、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八、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九、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十、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十一、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二、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三、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四、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五、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六、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十七、使儿童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对于六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 护之儿童及少年,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之人代为照顾。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有第一、二项各款情事之一者,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八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之亲职教育辅导, 并收取必要之费用;其收费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有第三项 各款情事之一而情节严重者,亦同。 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令其接受前项亲职教育辅导,有正当理由无法如期 参加者,得申请延期。 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时数不足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 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参加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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