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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泊儿帝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十五、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十六、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十七、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 行为或工作者。 十八、儿童及少年遭受其它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罚则说明】 违反本项规定者,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及行为人,得各处新台币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物品。 【保护措施十】-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委托之机构或团体进行访视、调查及处遇时 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师长、雇主、医事人员 及其它有关之人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该主管机关并得请求警政 户政、财政、教育或其它相关机关或机构协助,被请求之机关或机构应予配合。 【罚则说明】 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师长、雇主、医事人员 及其它有关之人违反本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其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为止。 【保护措施十一】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 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物质行之为。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避免儿童及少年遭受以下情形: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有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23 23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十五、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十六、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十七、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 行为或工作者。 十八、儿童及少年遭受其它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罚则说明】 违反本项规定者,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及行为人,得各处新台币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物品。 【保护措施十】--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委托之机构或团体进行访视、调查及处遇时, 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师长、雇主、医事人员 及其它有关之人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该主管机关并得请求警政、 户政、财政、教育或其它相关机关或机构协助,被请求之机关或机构应予配合。 【罚则说明】 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师长、雇主、医事人员 及其它有关之人违反本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其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为止。 【保护措施十一】--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 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物质行之为。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避免儿童及少年遭受以下情形: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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