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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学说虽各有可取之处,但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 同时于必要时兼顾其他有关根据的法律 3、识别的作用 识别是法院运用冲突规范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可缺少的思维判案过程和法律认识过程, 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个步骤。识别是限制内国冲突规范的效力,从而使之成为否定和排除有关 外国实体法适用的一种手段。 (二)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或称附带问题,是主要问题的对称,系指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争议(主要 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一个问题为前提,该另外问题就是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 题本身具有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其准据法,而准据法的选择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两种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依主要问题准据法 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 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反致。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 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 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2)转致。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 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 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 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 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 接反致。 2、我国在解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是排斥反致制度的。 五、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内容的査明,亦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外国法内容的证明,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 案件时,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确定应以某一外国实体法为准据法的情况下,对该外国法的内 容如何予以确定的问题。目前国际上有关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主要有:当事人举证证明,法 院依职权查明,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査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除此以外,在有关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还可 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则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对方的中央机关 提供,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当 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各国通常有下列解决方法:直接适用内国法 我国在实际中也是采取该种方式;类推适用内国法;驳回起诉。对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我国 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六、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程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 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公共 秩序保留条款在各国立法中的表现形式有:直接限制方式。即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如果外四种学说虽各有可取之处,但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 同时于必要时兼顾其他有关根据的法律。 3、识别的作用 识别是法院运用冲突规范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可缺少的思维判案过程和法律认识过程, 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个步骤。识别是限制内国冲突规范的效力,从而使之成为否定和排除有关 外国实体法适用的一种手段。 (二)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或称附带问题,是主要问题的对称,系指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争议(主要 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一个问题为前提,该另外问题就是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 题本身具有独立性,所以需要单独考虑其准据法,而准据法的选择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 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两种主张: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依主要问题准据法 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三)反致 1、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 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反致。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 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 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2)转致。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 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 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3)间接反致。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 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 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 接反致。 2、我国在解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是排斥反致制度的。 五、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亦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外国法内容的证明,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 案件时,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确定应以某一外国实体法为准据法的情况下,对该外国法的内 容如何予以确定的问题。目前国际上有关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主要有:当事人举证证明,法 院依职权查明,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查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除此以外,在有关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还可 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则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对方的中央机关 提供,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当 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各国通常有下列解决方法:直接适用内国法。 我国在实际中也是采取该种方式;类推适用内国法;驳回起诉。对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我国 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六、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程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 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公共 秩序保留条款在各国立法中的表现形式有:直接限制方式。即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如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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