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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只有一个“连结点”,它一般是以一个特定国家 的国名作为标志或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或是某一具体的外国法。 B、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抽象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推定适用 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也只有一个“连结点”,抽象连结点往往以 个抽象的地点为标志。由于该连结点是抽象的,所以其指向的法律存在着是内国法和外国 法的两种可能,因而被称“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共“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且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D、只需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选择的方式,其 又可分为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称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 规范)两类。前者是指在“系属”中所含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中,法院可以任意地 或无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后者是指其“系属”中 的“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法院只能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三)准据法 1、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 的实体法。特点有: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2、准据法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国家有关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指引可以顺利地确定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在下列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较为复杂 (1)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是指该国内部法律体系 不统一,由于各法域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 A、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 B、直接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2)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新旧法交替的情况包括: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在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有所改变;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化;冲突规范所 援引的准据法发生变更。以上第一、二种情况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各国国内法的冲突规范本身 加以规定或通过“时间因素”的明确规定给法院提供具体指示。对于第三种情况的处理,一 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的范围。也有的国 家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此问题。 四、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 1、识别的概念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 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2、识别的依据和标准 在国际上有关识别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主张:依据法院地法识别说,依准据法 识别说,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对不同的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说。上述第二、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只有一个“连结点”,它一般是以一个特定国家 的国名作为标志或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或是某一具体的外国法。 B、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抽象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推定适用 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也只有一个“连结点”,抽象连结点往往以 一个抽象的地点为标志。由于该连结点是抽象的,所以其指向的法律存在着是内国法和外国 法的两种可能,因而被称“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共“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且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D、只需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根据选择的方式,其 又可分为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称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 规范)两类。前者是指在“系属”中所含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中,法院可以任意地 或无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后者是指其“系属”中 的“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法院只能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三)准据法 1、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 的实体法。特点有: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2、准据法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国家有关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指引可以顺利地确定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在下列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较为复杂: (1)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是指该国内部法律体系 不统一,由于各法域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 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 A、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 B、直接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2)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新旧法交替的情况包括: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在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有所改变;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化;冲突规范所 援引的准据法发生变更。以上第一、二种情况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各国国内法的冲突规范本身 加以规定或通过“时间因素”的明确规定给法院提供具体指示。对于第三种情况的处理,一 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的范围。也有的国 家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此问题。 四、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 1、识别的概念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 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2、识别的依据和标准 在国际上有关识别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主张:依据法院地法识别说,依准据法 识别说,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对不同的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说。上述第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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