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保险法 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标的、投保人所选择的险别险种等等。 接受的概念。接受产生」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或按照要约行为1构成接受的 个条件是:1.接受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和明确的: 3.受要约人必须将接受通过适当的语言或行为向要约人表示。在保险中如果保 险人对投保单的内容没有异议,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这就叫做接受。这时保险合 同就成立了。 但是,如果保险人不愿意接受投保书的全部内容,不能满足投保人的全部要 求,比如,保险公司坚持使用较高的免赔额,保险人虽然恩意承担保险责任,但却 基于不同的条件。保险人将这种改变通知投保人,这种通知就构成了反要约。在 双方达成保险合同之前,常常会有几次要约与反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offer and soliciting offers)②。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的 订立过程通常是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或销售代表的推销开始的。尤其是在人寿 保险中.保险推销人员提供给大众一包括潜在的投保人·各种宣传资料、参考费 率、保险收益表、险种内容介绍等等,这种推销努力只能构成要约邀请,即争取潜 在投保人要约的手段,不能构成要约本身。它不是保险人“接受”的基础。当投保 人愿意购买保险,按照规定填写了投保单,并通过保险代理人将其送交保险人, 在一般情况下这一行为构成了保险中的“要约”。这一行为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 险人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和费率高低的资料, 目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止:在越米越多地使用直接销售保险的力式 (direct market1ng).它们不再通过保险中介,i是通过电话销售 (telemarketing)、邮寄(mail)、电脑互联网络(internet)椎销保险。使用这些推销 方式,保险人的推销行为到底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就成了关系到保险 合同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古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的的关键。 保单作为要约(policy as offer)。通常有两种情况保险单可以作为保险人给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要约。第-,保险人所出具的保单与投保人原始要约不同, 构成反要约,反要约也是要约的种,它既是对原始要约的拒绝,又是保险人所 做的一个新要约。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表示“接受”,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例如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投保100万元的寿险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保险人所出 具的保单只承保了50万元,对于保险人的要约,投保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 出反应,或是拒绝50万元的保险金额,或是接受50万元的保险金额,如果投保 人保持沉默,有可能被推定为接受」保险人的反要约,而下危险算故发生时只能 :《中华人长共和国合同法第.一十一条 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茶。 Klos v.Mobil Oil Co.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