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份贸易+学 国际商法 院对要约在形式上的正规性和在内容上的具体、详尽的要求越高。例如,对于大型公司的转 让,只有正规的合同文本(formal contract)才能证明当事人有正式签约的意思而不是仅有签约 的意向。而对于租赁一部机器的简单交易,法院可能只要求达成简单的备忘录,其中只须包 括起码的合同条件。这种做法在美国法院现代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大量的例证。 要约须包含被接受时合同生效的意思的原则也已为中国《合同法》接受。该法第14(2) 条规定,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制度是什 么? (二)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含义是: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 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关于要约人是否拥有这种权利,在传统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存 在着重大分歧,但时至今日,这种分歧已部分地缓解。 依普通法,要约作为一种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没有对价,因而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今天,英 国对于这一传统规则作了某些变通。例如,根据1948年公司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 到一定的限制。在美国,涉及要约的可撤销性,多数州的法院的做法与普通法的原则已经有 了很大的背离。例如,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 价,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 要约,如果由一个商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不 得以无对价为理由撤销。不过,该不可撤销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月。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不能再撤销。不 过为了兼顾要约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又对上述原则作了如下限制: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 要约人在该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这一限制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148条、《瑞士债务法》 第3(1)条、《日本民法典》第521(1)条。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确认,如果要约中规定了 承诺的期限,该方在此期限内不能撤销要约。 关于要约的可撤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兼采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它在第2.4条规 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 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 第4页共62页国际商法 院对要约在形式上的正规性和在内容上的具体、详尽的要求越高。例如,对于大型公司的转 让,只有正规的合同文本(formal contract)才能证明当事人有正式签约的意思而不是仅有签约 的意向。而对于租赁一部机器的简单交易,法院可能只要求达成简单的备忘录,其中只须包 括起码的合同条件。这种做法在美国法院现代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大量的例证。 要约须包含被接受时合同生效的意思的原则也已为中国《合同法》接受。该法第 14(2) 条规定,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 19 世纪到 20 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制度是什 么? (二)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含义是: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 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关于要约人是否拥有这种权利,在传统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存 在着重大分歧,但时至今日,这种分歧已部分地缓解。 依普通法,要约作为一种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没有对价,因而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今天,英 国对于这一传统规则作了某些变通。例如,根据 1948 年公司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 到一定的限制。在美国,涉及要约的可撤销性,多数州的法院的做法与普通法的原则已经有 了很大的背离。例如,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 价,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205 条,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 要约,如果由一个商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不 得以无对价为理由撤销。不过,该不可撤销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3 个月。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不能再撤销。不 过为了兼顾要约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又对上述原则作了如下限制: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 要约人在该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这一限制可见于《德国民法典》第 148 条、《瑞士债务法》 第 3(1)条、《日本民法典》第 521(1)条。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确认,如果要约中规定了 承诺的期限,该方在此期限内不能撤销要约。 关于要约的可撤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兼采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它在第 2.4 条规 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 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 第 4 页 共 6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