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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续):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 人员应、该认定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吗? 【评析】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 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 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 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 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 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的甘某是否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 如属于,则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如不属于,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对此有 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甘某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其从被保险车辆上摔下而后被该车碾 压致死,甘某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是由于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被该车辆碾压致死,他从车上摔下落地的那一刻起,就不应是“本车车上人员”了,属于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应属于第三者,应属于 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甘某是 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当时是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从本案看来,第一种观点显然更加符合立法精神,也更加符合常理。【评析】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 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 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 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 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 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的甘某是否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 如属于,则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如不属于,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对此有 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甘某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其从被保险车辆上摔下而后被该车碾 压致死,甘某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是由于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被该车辆碾压致死,他从车上摔下落地的那一刻起,就不应是“本车车上人员”了,属于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应属于第三者,应属于 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甘某是 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当时是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从本案看来,第一种观点显然更加符合立法精神,也更加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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