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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续):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 人员应、该认定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吗?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黄运香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麻痹大意 选择路线不准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驾驶室违章操作,导致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黄运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赣 02/94191号车已在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黄运香应负的赔偿责任应按保险 同的约定处理。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主张死者甘五生是“本车车 上人员”而非“受害人”,故不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法院 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 车辆之上,故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本车车上人员”系特定时空条 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而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甘五生在交通 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也就是车上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先 被甩出了车外,身份已发生了变化,之后再被车碾压致死,因此,事 故发生时,甘五生已不是“本车车上人员”,而是保险合同中的“受 害人”。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黄运香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麻痹大意、 选择路线不准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驾驶室违章操作,导致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黄运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赣 02/94191号车已在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黄运香应负的赔偿责任应按保险合 同的约定处理。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主张死者甘五生是“本车车 上人员”而非“受害人”,故不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法院 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 车辆之上,故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本车车上人员”系特定时空条 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而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甘五生在交通 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也就是车上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先 被甩出了车外,身份已发生了变化,之后再被车碾压致死,因此,事 故发生时,甘五生已不是“本车车上人员”,而是保险合同中的“受 害人”。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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