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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 人行为造成了核电事故的跨界损害性后果,那公 引起的,但根据东京电力公司对此次核危机的处 国家对私人行为也要承担违反国际义务引起的国 置和表现,它不能援引《维也纳公约》中的不可抗 家责任。其次,核电站的建设与运营因其特殊性 力完全免责,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行的是双重责任制度,即“责任是建立在国家和 首先,当福岛核电站1号机组厂房发生爆炸,东京 营运人双重责任基础上的”[625~2,。由于核电 电力公司没有立刻向日本政府汇报,其采取的措 事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性后果,如果仅由 施不力加之时间的拖延导致核电站出现裂缝,使 核电站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难以补偿实际 得核污水泄漏到大海。其次,东京电力公司还涉 损害,因此,国家应当为核电事故损害承担补充赔 嫌篡改数据,且多次隐瞒事故导致事态扩大,而各 偿责任。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预防责任条款草 界也普遍质疑其公布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再 案》和《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在核损害的国际损失 次,东京电力公司在控制不力的情况下,为保住核 分配模式上,可以适用个人优先赔偿和国家补充 电站多次拒绝外部援助,导致错过了应对核电事 赔偿相结合的双重保证。 故的最佳时期。更糟糕的是,日本政府在没有通 (三)加强国际法律责任的私法数济 知周边国家的情况下,默许东京电力公司擅自向 囿于国家承担赔偿存在诸多障碍,通过私法途 大海倾倒核废水,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径进行救济便成为国内外大多学者认同的解决国 日本东京电力公司作为福岛核电站的运营人应当 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一种发展趋势。[13-11》核电 对此次核电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固定金额的有限 事故造成的核损害责任的私法化,是指通过赋予核 赔偿责任,在其无力完全赔偿损害的情况下,日本 电站营运人一定的责任,由从事核电建设与运作活 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迄今为止,日本 动的营运人承担损害赔偿,从而减轻国家作为主体 并没有因其在此次核电事故中的任何行为承担国 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际 家责任或者国家赔偿责任,国际社会包括日本国 法律责任的履行困难,作为对国际法欠发达现状的 内对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的不满和指责不绝 一种弥补。国际法委员会近年的编纂重点也偏向 于耳,国际社会应继续追讨日本的赔偿责任,核电 国际环境损害的私法赔偿,《预防责任条款草案》和 安全领域责任制度的细化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即有所体现。《损失分配原则 一方面,国际社会应当就核电事故中的国际法律 草案》实质是个人优先赔偿与国家补充性赔偿相结 责任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形成国际法规则:另一 合的一种分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在跨界损害 方面,在民用核能领域进行全面合作是当前国际 中对国际法律责任的实现以及损失分配向私法救 社会规范民用核能利用、积极应对核电事故的一 济靠拢的趋势。但这种私法化的趋势并不意味着 种优先选择。 否认国家在环境跨界损害中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 国际环境法终极目的是保护环境而不在于造 原则。私法化只是为了在不幸发生这种情况时,私 成环境损害之后的赔偿,因此,在核电领域对风险 法上的救济更容易实现,能更好地实现对受害方损 的防范价值高于对核电事故的补救。日本福岛核 失的赔偿。由于草案的内容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 电事故的发生再次表明,各主权国家在发展核电 定,国际社会还需要构建出更为完善的私法救济规 的同时,真正承担起相关的国际环境保护责任才 则和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 是根本。“只有在国际政策把环境保护视为高于 核能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时候,国际法才能真 四、结论 正起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53) 日本福岛核电事故的发生虽然是由自然灾害 注释: ①国际核能事件分级表(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 三个领域的考虑:场外的冲击(Off-Site Impact),场内的冲击 INES)是l990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 (Om-Site Impact)和深度防御措施的耗损(Defence-in-Depth ergy Agency,LAEA)公布,目的是为了使传媒和公众更易了解 Degradation),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核安全事件共分 核电站的安全问题,INES由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为7级,其中1至3级为事件(Incident),4至7级为事故(Acci- (OECD)的核能机构(NEA)共同策划,IAEA负责监察,IAEA dent).http://www.iaea.org/Publications/Factsheets/ 里面60个会员国支持这个分级表。分级的评分主要是依据对 English/,ines.pdf,最后访问日期2012-05-29。 (C)1994-201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人行为造成了核电事故的跨界损害性后果,那么 国家对私人行为也要承担违反国际义务引起的国 家责任。其次,核电站的建设与运营因其特殊性 实行的是双重责任制度,即“责任是建立在国家和 营运人 双 重 责 任 基 础 上 的”[6](P25~32)。由于 核 电 事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性后果,如果仅由 核电站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难以补偿实际 损害,因此,国家应当为核电事故损害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预防责任条款草 案》和《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在核损害的国际损失 分配模式上,可以适用个人优先赔偿和国家补充 赔偿相结合的双重保证。 (三)加强国际法律责任的私法救济 囿于国家承担赔偿存在诸多障碍,通过私法途 径进行救济便成为国内外大多学者认同的解决国 际环境损害 责 任 的 一 种 发 展 趋 势。[7](P113~119)核电 事故造成的核损害责任的私法化,是指通过赋予核 电站营运人一定的责任,由从事核电建设与运作活 动的营运人承担损害赔偿,从而减轻国家作为主体 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际 法律责任的履行困难,作为对国际法欠发达现状的 一种弥补。国际法委员会近年的编纂重点也偏向 国际环境损害的私法赔偿,《预防责任条款草案》和 《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即有所体现。《损失分配原则 草案》实质是个人优先赔偿与国家补充性赔偿相结 合的一种分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在跨界损害 中对国际法律责任的实现以及损失分配向私法救 济靠拢的趋势。但这种私法化的趋势并不意味着 否认国家在环境跨界损害中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 原则。私法化只是为了在不幸发生这种情况时,私 法上的救济更容易实现,能更好地实现对受害方损 失的赔偿。由于草案的内容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 定,国际社会还需要构建出更为完善的私法救济规 则和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 四、结论 日本福岛核电事故的发生虽然是由自然灾害 引起的,但根据东京电力公司对此次核危机的处 置和表现,它不能援引《维也纳公约》中的不可抗 力完全免责,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当福岛核电站1号机组厂房发生爆炸,东京 电力公司没有立刻向日本政府汇报,其采取的措 施不力加之时间的拖延导致核电站出现裂缝,使 得核污水泄漏到大海。其次,东京电力公司还涉 嫌篡改数据,且多次隐瞒事故导致事态扩大,而各 界也普遍质疑其公布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再 次,东京电力公司在控制不力的情况下,为保住核 电站多次拒绝外部援助,导致错过了应对核电事 故的最佳时期。更糟糕的是,日本政府在没有通 知周边国家的情况下,默许东京电力公司擅自向 大海倾倒核废水,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日本东京电力公司作为福岛核电站的运营人应当 对此次核电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固定金额的有限 赔偿责任,在其无力完全赔偿损害的情况下,日本 政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迄今为止,日本 并没有因其在此次核电事故中的任何行为承担国 家责任或者国家赔偿责任,国际社会包括日本国 内对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的不满和指责不绝 于耳,国际社会应继续追讨日本的赔偿责任,核电 安全领域责任制度的细化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一方面,国际社会应当就核电事故中的国际法律 责任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形成国际法规则;另一 方面,在民用核能领域进行全面合作是当前国际 社会规范民用核能利用、积极应对核电事故的一 种优先选择。 国际环境法终极目的是保护环境而不在于造 成环境损害之后的赔偿,因此,在核电领域对风险 的防范价值高于对核电事故的补救。日本福岛核 电事故的发生再次表明,各主权国家在发展核电 的同时,真正承担起相关的国际环境保护责任才 是根本。“只有在国际政策把环境保护视为高于 核能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时候,国际法才能真 正起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8](P453) 注 释: ① 国 际 核 能 事 件 分 级 表 (International NuclearEventScale, INES)是1990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AtomicEn- ergyAgency,IAEA)公布,目的是为了使传媒和公众 更 易 了 解 核电站的安 全 问 题。INES由IAEA 和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的核能机构(NEA)共同 策 划,IAEA 负责 监 察,IAEA 里面60个会员国支持这个分级表。分级的评分主要是依据对 三个领域的 考 虑:场 外 的 冲 击(Off-SiteImpact)、场 内 的 冲 击 (On-SiteImpact)和深度防御措施的耗损 (Defence-in-Depth Degradation)。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核 安 全 事 件 共 分 为7级,其中1至3级为事件(Incident),4至7级为事故(Acci- dent)。 参 见 http://www.iaea.org/Publications/Factsheets/ English/ines.pdf,最后访问日期2012-05-29。 44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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