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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 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7) 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 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 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8)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 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 审查。 (9)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10)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 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7)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 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 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8)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 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 审查。 (9)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10)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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