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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经历“法化”现象,诉讼愈来愈受关注。司法面对转型中的冲突,提升了当代国 人对法律社会功能的期待,但矫枉过正,也泛出“法律万能论”。 比如,某人饮酒过量去世,其妻状告酒厂未在商标中明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字样, 诉至法院被驳回。后八年上访,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决定在酒类产品必须作出上述标识。此案 反映出两个要点:(1)民众诉讼意识增强:(2)诉讼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二、司法的限度 (一)司法的调控领域与司法限度 法律只是社会调控手段的一支重要力量,当今社会各种社会调控手段多元化是适应社会 多样化的需要,而且应长期发展。 1.司法调控领域存在天然真空地带, (1)如十年前的网络犯罪(“我愤怒”事件),在未有法律规定前,属于司法真空地带: (2)禁猎期开始之前先行把猎物封锁于山洞中,在禁猎期开始之后又把猎物赶出山洞捕 捉之,后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所称之“狩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禁猎期不得狩猎“的 规定? (3)单位负责人私自将单位资金拆借给个人,但并非为本人牟利,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法 律所说的“娜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犯罪主体之争。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但 某人与国有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单位有任命关系,但项目却完全由 个人投资收益,财务独立核算,即类似于挂靠,是否亦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法律强制性与部分行为的不可强制性预示着司法领域的不可调控性: (1)某些特殊行为的不可强制性。 比如,A公司与B公司销售代理合同一案中,B公司作为房产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A 公司签订房产销售代理合同,约定B公司在一年内负责代销泓倩公司房产,若期限届满,B 公司未能销完所有房产,应按约定价格全部收购。合同签订后,房产价格连连上扬,翻了数 倍。 期限届满时,B公司按上述约定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购全部房产。法院审 理认为,该约定只是B公司在未完成销售指标情况下的收购义务,而非权利,故不得自行主 张要求按约定价格进行收购,进而驳回B公司诉请。 这里,B公司要求按约定价格收购的行为,应视为一种义务,而非权利,其无权通过司 法途径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没有受强制出卖房产的义务,它具有不可强制性。 (2)动物人格的不可强制性。 3.法律用词的不确定性,也是制约司法调控领域的因素之一。 到目前为止,人类的法律都是用自然语言来表达的,而自然语言的用词都有一个特点, 即词的意义及其所指称的对象在范围上既是相对确定的,又是相对不确定的,在核心地带是 确定的,在边缘地带是不确定的。例如,“合理注意”、“重大过失”、“情节严重”(持有纯度 不高的海洛因2公斤,是否应视为情节严重?)、“显失公平”(为培育市场的“促销”是否 能够构成显失公平的理由)一类的术语,其意义是什么?可以用来指称哪些行为?在可归入 界限之内和必须排除在外的行为之间,很难划定一条绝对精确的分界线,即使是一些比较具2 中国正经历“法化”现象,诉讼愈来愈受关注。司法面对转型中的冲突,提升了当代国 人对法律社会功能的期待,但矫枉过正,也泛出“法律万能论”。 比如,某人饮酒过量去世,其妻状告酒厂未在商标中明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字样, 诉至法院被驳回。后八年上访,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决定在酒类产品必须作出上述标识。此案 反映出两个要点:(1)民众诉讼意识增强;(2)诉讼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二、司法的限度 (一)司法的调控领域与司法限度 法律只是社会调控手段的一支重要力量,当今社会各种社会调控手段多元化是适应社会 多样化的需要,而且应长期发展。 1. 司法调控领域存在天然真空地带, (1)如十年前的网络犯罪(“我愤怒”事件),在未有法律规定前,属于司法真空地带; (2)禁猎期开始之前先行把猎物封锁于山洞中,在禁猎期开始之后又把猎物赶出山洞捕 捉之,后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所称之“狩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禁猎期不得狩猎“的 规定? (3)单位负责人私自将单位资金拆借给个人,但并非为本人牟利,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法 律所说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犯罪主体之争。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但 某人与国有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单位有任命关系,但项目却完全由 个人投资收益,财务独立核算,即类似于挂靠,是否亦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 法律强制性与部分行为的不可强制性预示着司法领域的不可调控性; (1)某些特殊行为的不可强制性。 比如,A 公司与 B 公司销售代理合同一案中,B 公司作为房产销售代理商,与开发商 A 公司签订房产销售代理合同,约定 B 公司在一年内负责代销泓倩公司房产,若期限届满,B 公司未能销完所有房产,应按约定价格全部收购。合同签订后,房产价格连连上扬,翻了数 倍。 期限届满时,B 公司按上述约定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购全部房产。法院审 理认为,该约定只是 B 公司在未完成销售指标情况下的收购义务,而非权利,故不得自行主 张要求按约定价格进行收购,进而驳回 B 公司诉请。 这里,B 公司要求按约定价格收购的行为,应视为一种义务,而非权利,其无权通过司 法途径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没有受强制出卖房产的义务,它具有不可强制性。 (2)动物人格的不可强制性。 3. 法律用词的不确定性,也是制约司法调控领域的因素之一。 到目前为止,人类的法律都是用自然语言来表达的,而自然语言的用词都有一个特点, 即词的意义及其所指称的对象在范围上既是相对确定的,又是相对不确定的,在核心地带是 确定的,在边缘地带是不确定的。例如,“合理注意”、“重大过失”、“情节严重”(持有纯度 不高的海洛因 2 公斤,是否应视为情节严重?)、“显失公平”(为培育市场的“促销”是否 能够构成显失公平的理由)一类的术语,其意义是什么?可以用来指称哪些行为?在可归入 界限之内和必须排除在外的行为之间,很难划定一条绝对精确的分界线,即使是一些比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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