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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时间,也同样如此。 比如,桌子一词的使用,在边缘地带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个缺了两条桌腿的桌子还 是桌子吗?这就证明,在自然语言的日常使用中,确实有可能遇到因为边缘事例的出现而导 致语义的确定性下降,不确定性上升的情况。 哈特曾以英国《遗嘱法》上的“签署”为例,分析了在词的使用上,总会有一些模棱两 可的事例出现,初看上去签署的意见是确定的,但是,如果立嘱者使用了化名怎么办?或者 是他被别人把着手,或者他只签了他姓名的开头字母,或者他虽独立而正确地签了全名,却 没有签在最后一页的末尾而是签在了第一页的顶端,那么,结果又会如何呢?这些情况仍然 是法律规则所说的“签署”吗?一旦出现了词的指称范围的边缘地带的事例,不确定性就跟 着出现了。 4.从实践层面看,司法的实际调控领域还远小于其理论调控领域,如乡规民约、浙东、 闽南至今流传的家族制度。 比如: (1)诉讼中的“环境证据”,往往存有很大争议,以龚如心案为例。 (2) 台湾民法开宗明义“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习惯,无习惯从法理。” (3)走婚制、合会交易、招婿继承。 所以,并非一切纠纷均可由司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对司法的回避和向非讼渠道 的分流。 (二)法价值目标的选择与司法限度 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我们没有足够的能力预知所有可能发生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利益 冲突,预知这些冲突都可能在什么样的生活场景中发生,预知每一种生活场景中的利益冲突 都可能涉及哪些可能的大大小小的价值目标,预知在这些价值目标相互抵触时该如何取舍、 平衡等等。因此,关键在于从冲突的价值目标中找到平衡点。 比如,某置业公司土地出让案,涉及市场诚信与政府利益的冲突与选择:PPT 夏普公司代理销售合同案,涉及市场诚信与形式理性的冲突与选择。PPT 许霆案,为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涉及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最大效益,包括对许 霆本人的敬诫效应,以及对社会类似行为的多米诺骨牌式的预断效应。 (三)司法的证据中心主义与司法限度 司法审判只能以证据作为注脚,这就决定了在确定案件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司法限度。 1.困难之一:法院确定案件方式为回溯式,从现在追溯过去,从结果追溯原因。其再 现案件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是根源于证据,而不是根源于不可回复的真像。是一种根 据现在对过去的推定,这就决定了: (1)审判主体能力存在局限性: (2)审判主体认识还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程度影响。 比如,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除非一方明显过错,或一方当事人举出有力证据(物证、 目击证人等),否则,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往往很难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特别是在 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所以,实践中,交警部门对这种情况往往是责任平均分配。 再如,溧阳建设工程案,法院未采纳工程结束时双方确认的审计报告,而是委托重新审 计,但由于(1)双方签证的图纸不齐:(2)现场一直由发包方使用二年之久,而可能造成 33 体的时间,也同样如此。 比如,桌子一词的使用,在边缘地带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个缺了两条桌腿的桌子还 是桌子吗?这就证明,在自然语言的日常使用中,确实有可能遇到因为边缘事例的出现而导 致语义的确定性下降,不确定性上升的情况。 哈特曾以英国《遗嘱法》上的“签署”为例,分析了在词的使用上,总会有一些模棱两 可的事例出现,初看上去签署的意见是确定的,但是,如果立嘱者使用了化名怎么办?或者 是他被别人把着手,或者他只签了他姓名的开头字母,或者他虽独立而正确地签了全名,却 没有签在最后一页的末尾而是签在了第一页的顶端,那么,结果又会如何呢?这些情况仍然 是法律规则所说的“签署”吗?一旦出现了词的指称范围的边缘地带的事例,不确定性就跟 着出现了。 4. 从实践层面看,司法的实际调控领域还远小于其理论调控领域,如乡规民约、浙东、 闽南至今流传的家族制度。 比如: (1) 诉讼中的“环境证据”,往往存有很大争议,以龚如心案为例。 (2) 台湾民法开宗明义“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习惯,无习惯从法理。” (3) 走婚制、合会交易、招婿继承。 所以,并非一切纠纷均可由司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对司法的回避和向非讼渠道 的分流。 (二)法价值目标的选择与司法限度 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我们没有足够的能力预知所有可能发生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利益 冲突,预知这些冲突都可能在什么样的生活场景中发生,预知每一种生活场景中的利益冲突 都可能涉及哪些可能的大大小小的价值目标,预知在这些价值目标相互抵触时该如何取舍、 平衡等等。因此,关键在于从冲突的价值目标中找到平衡点。 比如,某置业公司土地出让案,涉及市场诚信与政府利益的冲突与选择;PPT 夏普公司代理销售合同案,涉及市场诚信与形式理性的冲突与选择。PPT 许霆案,为何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涉及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最大效益,包括对许 霆本人的敬诫效应,以及对社会类似行为的多米诺骨牌式的预断效应。 (三)司法的证据中心主义与司法限度 司法审判只能以证据作为注脚,这就决定了在确定案件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司法限度。 1. 困难之一:法院确定案件方式为回溯式,从现在追溯过去,从结果追溯原因。其再 现案件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是根源于证据,而不是根源于不可回复的真像。是一种根 据现在对过去的推定,这就决定了: (1)审判主体能力存在局限性; (2)审判主体认识还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程度影响。 比如,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除非一方明显过错,或一方当事人举出有力证据(物证、 目击证人等),否则,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往往很难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特别是在 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所以,实践中,交警部门对这种情况往往是责任平均分配。 再如,溧阳建设工程案,法院未采纳工程结束时双方确认的审计报告,而是委托重新审 计,但由于(1)双方签证的图纸不齐;(2)现场一直由发包方使用二年之久,而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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