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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有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只有一字之差,而且都以金钱补救为主要形式,但他们之间有严格的 区别。具体表现在: 1)前提不同。行政补偿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而发生,行政公 务人员的主观过错与补偿责任没有必然联系;行政赔偿则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多数行政赔偿 责任缺乏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就无法构成 (2)适用原则不同。行政补偿不适用等价原则,补偿数额大小一般都有明文的法律依据; 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则,赔偿额往往等于实际损失额,当事人双方在不违背国家利益、集体 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 (3)处理方式不同。行政补偿可在损失发生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行 政赔偿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事实不可能赔偿。当然,行政先行补偿并 不意味着行政损失最终不产生 (4)处理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多数国家都允许司法审查,即法院有解决行 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 (5)法律属性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责任,它是基于行政主体的一种“积极义务” 而实施的补救性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 3、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从行政赔偿的特征可见,虽然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都因侵权行为而发生,都是对受损权 益的恢复和补救,但两者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责任主体不同。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 关履行。而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常情况下民事 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因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民事赔偿 则由民事侵权行为而引起 (3)归责原则不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责任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附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赔偿的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小于民事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在原则上不包 括精神损失赔偿和间接物质损失赔偿。而民事赔偿既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也包括直接或间接 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 (5)赔偿方式和程序不同。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民事赔偿既可采用 金钱赔偿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式。在赔偿程序上,行政赔偿既可因在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而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也可因单独提出而适用赔偿 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程序。而在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司法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并由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或法定仲裁程序作岀裁决,无需经过任何前置程序 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我国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两者在许多方面有共同之处,但 在很多方面有不同。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行为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行政侵权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而 在司法赔偿中,侵权行为主体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刑事侦査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 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司法赔偿则因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侦査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司法侵权行为而引起。 (3)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行政赔偿采用违法责任原则,而司法赔偿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第195页《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第195页 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有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只有一字之差,而且都以金钱补救为主要形式,但他们之间有严格的 区别。具体表现在: (1)前提不同。行政补偿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而发生,行政公 务人员的主观过错与补偿责任没有必然联系;行政赔偿则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多数行政赔偿 责任缺乏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就无法构成。 (2)适用原则不同。行政补偿不适用等价原则,补偿数额大小一般都有明文的法律依据; 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则,赔偿额往往等于实际损失额,当事人双方在不违背国家利益、集体 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 (3)处理方式不同。行政补偿可在损失发生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行 政赔偿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事实不可能赔偿。当然,行政先行补偿并 不意味着行政损失最终不产生。 (4)处理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多数国家都允许司法审查,即法院有解决行 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 (5)法律属性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责任,它是基于行政主体的一种“积极义务” 而实施的补救性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 3、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从行政赔偿的特征可见,虽然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都因侵权行为而发生,都是对受损权 益的恢复和补救,但两者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责任主体不同。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 关履行。而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常情况下民事 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因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民事赔偿 则由民事侵权行为而引起。 (3)归责原则不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责任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附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赔偿的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小于民事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在原则上不包 括精神损失赔偿和间接物质损失赔偿。而民事赔偿既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也包括直接或间接 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 (5)赔偿方式和程序不同。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民事赔偿既可采用 金钱赔偿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式。在赔偿程序上,行政赔偿既可因在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而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也可因单独提出而适用赔偿 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程序。而在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司法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并由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或法定仲裁程序作出裁决,无需经过任何前置程序。 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我国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两者在许多方面有共同之处,但 在很多方面有不同。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行为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行政侵权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而 在司法赔偿中,侵权行为主体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 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司法赔偿则因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司法侵权行为而引起。 (3)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行政赔偿采用违法责任原则,而司法赔偿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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