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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健康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院著名学者兼任高等法院的法官,这不仅是一种 荣誉,同时赋予教授、学者以审判权,使他们能通过判案来反映法律学说与法律 理论,影响司法活动。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能兼任,但大多数来自教授学者, 《比较法总论》中有这样的论述:各国法学家类型不同,美国的法学家代表是法 官,法国的法学家代表是能言善辩的律师,德国的法学家代表是教授。法律科学 通过判例评论间接地影响法官裁判,对具体案例进行学理评论,在德国学者中这 种判例评论很普遍。同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很重要,下级法院在判案中可 以引用判例。我在《民商法论法》第17辑中专门翻译了一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的判例。该判例首先介绍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学说,再介绍法院以前判例的价值取 向,最后综合以上观点,详细阐明本院认为部分。这说明法院法官对法律学说很 关注。 司法机关创造性地适用,解释法律,都是以教授、学者的学理解释做准备 的,作论证的。如果缺少教授、学者的参与,司法机关不可能创造性地适用、解 释法律。法官教授、学者之间健康,良好的"互动″关系,在于司法机关独立性得 到保障。从联邦最髙法院的地点可以反映这一特点,它不在柏林,而设在莱比锡, 远离首都,减少政治干扰。另一方面是由于一般条款的存在,德国民法典的开放 性、抽象性为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提供了优越条件。总之,判例与法律科学 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五、对德国民法典的展望 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私法自治原则要在21世纪是否继续坚持?前面讲 的《消费者信贷法》、《上门销售行为撤销法》,涉及到法律行为,尤其是意思 表示是否真实的限制,这种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过份或夸张了。另一方面,全球 化与欧盟一体化使德国法律体系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律,这些法律适用将越来越 多,是否会代替德国民法典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这都是摆在德国法学界面前的 问题。欧盟一体化已排上日程,在司法领域的统一也迫在眉捷,公司法、银行法 等商法的统一是不争的事实,民法是否会统一也有人开始研究,这将是挑战也是 机遇。今天讲座就到这儿,请同学们自由提问 问:德国法中广告法是单行法规,我国的广告法中没有规定比较广告,纵观 各国立法,日本没有在广告法中规定比较广告,美国则有比较广告。我国以后对 比较广告的立法态度也值得研讨,如果比较广告中有真名真姓的具体比较,受侵 害人可以获得救济:如果比较广告中含糊其词的泛泛比较,可能造成特定商家利 益的不利,对于这个问题,不知道德国法中如何规定?种健康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院著名学者兼任高等法院的法官,这不仅是一种 荣誉,同时赋予教授、学者以审判权,使他们能通过判案来反映法律学说与法律 理论,影响司法活动。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能兼任,但大多数来自教授学者, 《比较法总论》中有这样的论述:各国法学家类型不同,美国的法学家代表是法 官,法国的法学家代表是能言善辩的律师,德国的法学家代表是教授。法律科学 通过判例评论间接地影响法官裁判,对具体案例进行学理评论,在德国学者中这 种判例评论很普遍。同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很重要,下级法院在判案中可 以引用判例。我在《民商法论法》第 17 辑中专门翻译了一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的判例。该判例首先介绍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学说,再介绍法院以前判例的价值取 向,最后综合以上观点,详细阐明本院认为部分。这说明法院法官对法律学说很 关注。 司法机关创造性地适用,解释法律,都是以教授、学者的学理解释做准备 的,作论证的。如果缺少教授、学者的参与,司法机关不可能创造性地适用、解 释法律。法官教授、学者之间健康,良好的"互动"关系,在于司法机关独立性得 到保障。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地点可以反映这一特点,它不在柏林,而设在莱比锡, 远离首都,减少政治干扰。另一方面是由于一般条款的存在,德国民法典的开放 性、抽象性为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提供了优越条件。总之,判例与法律科学 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五、对德国民法典的展望 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私法自治原则要在 21 世纪是否继续坚持?前面讲 的《消费者信贷法》、《上门销售行为撤销法》,涉及到法律行为,尤其是意思 表示是否真实的限制,这种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过份或夸张了。另一方面,全球 化与欧盟一体化使德国法律体系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律,这些法律适用将越来越 多,是否会代替德国民法典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这都是摆在德国法学界面前的 问题。欧盟一体化已排上日程,在司法领域的统一也迫在眉捷,公司法、银行法 等商法的统一是不争的事实,民法是否会统一也有人开始研究,这将是挑战也是 机遇。今天讲座就到这儿,请同学们自由提问。 问:德国法中广告法是单行法规,我国的广告法中没有规定比较广告,纵观 各国立法,日本没有在广告法中规定比较广告,美国则有比较广告。我国以后对 比较广告的立法态度也值得研讨,如果比较广告中有真名真姓的具体比较,受侵 害人可以获得救济;如果比较广告中含糊其词的泛泛比较,可能造成特定商家利 益的不利,对于这个问题,不知道德国法中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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