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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婚姻,本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产生,但婚姻关系一旦成立 法律就要予以干预,法律为婚姻当事人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它是一种涉及到国家 利益的重要制度,构成了家庭和社会的基础,没有它,文明就不会产生,社会也不能进步。 ①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亲属立法均以当事人履行法的结婚方式婚姻方为有效。不同国家法 律确认的形式要件大体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在亲属法学中,根据结婚条件所涉及的利益不同,将结婚要件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私益要件主要指有关涉及当事人本人利益的要件 但哪些要件涉及公益,哪些要件只涉及私益,各国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一般而言,必须达 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禁止重婚的规定,认为与社会利 益有关,被视为公益要件。当事人须有结婚的能力、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未 成年人结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规定,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不损 害社会利益而视为私益要件 第二节婚约 一、概述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 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未婚妻 1.婚约必须男女双方本人亲自订立 婚约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代订婚约的行为与尊重个 人意思自由的原则不符,而且与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不许代理的原则相悖。订婚行为依其性 质不得代理,当然不能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父母代订之婚约,本人虽承认,也不适用 无权代理行为由本人一方承认的规定。如果男女当事人双方承认,应认为新订立了婚约 2.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约定 婚约即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预约又是双方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的允诺。婚约 与恋爱、事实婚姻、未婚同居不同。恋爱不具有确定婚姻关系的意思,婚约以将来永久共同 生活为目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订立婚姻以未婚夫、未婚妻相称;未 婚同居当事人共同生活,但仅以同居为目的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法律不要求必须缔结婚约,当事人在结婚前可以先行订立婚约,也可以直接结婚。婚约 不是结婚的法定要件,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不以一定形式为婚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在罗马法及普通法,婚约均为不要式。德国 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英文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婚姻,本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产生,但婚姻关系一旦成立, 法律就要予以干预,法律为婚姻当事人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它是一种涉及到国家 利益的重要制度,构成了家庭和社会的基础,没有它,文明就不会产生,社会也不能进步。 ①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亲属立法均以当事人履行法的结婚方式婚姻方为有效。不同国家法 律确认的形式要件大体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在亲属法学中,根据结婚条件所涉及的利益不同,将结婚要件分为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私益要件主要指有关涉及当事人本人利益的要件。 但哪些要件涉及公益,哪些要件只涉及私益,各国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一般而言,必须达 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禁止重婚的规定,认为与社会利 益有关,被视为公益要件。当事人须有结婚的能力、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未 成年人结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等规定,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不损 害社会利益而视为私益要件。 第二节 婚约 一、概述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 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未婚妻。 1.婚约必须男女双方本人亲自订立 婚约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代订婚约的行为与尊重个 人意思自由的原则不符,而且与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不许代理的原则相悖。订婚行为依其性 质不得代理,当然不能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父母代订之婚约,本人虽承认,也不适用 无权代理行为由本人一方承认的规定。如果男女当事人双方承认,应认为新订立了婚约。 2.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约定 婚约即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预约又是双方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的允诺。婚约 与恋爱、事实婚姻、未婚同居不同。恋爱不具有确定婚姻关系的意思,婚约以将来永久共同 生活为目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订立婚姻以未婚夫、未婚妻相称;未 婚同居当事人共同生活,但仅以同居为目的。 3. 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法律不要求必须缔结婚约,当事人在结婚前可以先行订立婚约,也可以直接结婚。婚约 不是结婚的法定要件,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 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婚约不以一定形式为婚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在罗马法及普通法,婚约均为不要式。德国 ① 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英文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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